利益申報經驗談
利益申報經驗談

近日因為就前行政長官的案件審理和宣判,讓公眾關心留意到公職人員的利益申報制度,而其中也有不少對這制度存在誤解。個人作為行政會議非官守議員,也需要遵從相關的利益申報制度作出申報,所以有一定的親身經驗,在此不妨分享一下對這種利益申報制度的一些理解和體會。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實行的利益申報制度,是經過長時間發展而來,並且逐步完善。對於公職人員而言,會根據其工作和責任性質而特別設計,並不是一式申報而適用於所有公職人員。行會成員、立法會議員、區議員以及法定和其他諮詢架構成員,其申報內容都不一樣。

一般而言,這種申報可以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層是預先的書面申報,就是公職人員在到任之始作一全面申報,之後定期,例如每一年度再作一次過的申報,而其間遇到在申報範圍內容有重要改動時,也需在指定期間內更新和補充。而部分重要公職人員的利益申報也會在網上公開,讓公眾知悉。對公眾而言,這是增加政府以及重要公職人員的透明度;而對政府內部而言,這也是防止公職人員在履行公職時的利益衝突,成為機制內的一個安全閥和保險掣,提醒公職人員以及其相關機構及人員,哪一個範圍有可能出現利益衝突。當公職人員在履行其職務時,他個人察覺又或者被提示有潛在的利益衝突時,他必須馬上進行口頭的申報;如果是嚴重的衝突,他甚至需要避席不參與事件的討論和決定。如果在事前的書面申報內已經有清楚和明確的顯示,當事人連相關文件也不會領取,這也就是前文所提到安全閥和保險掣的作用。如果利益不是嚴重,那作口頭申報之後,仍然可以參與討論和決策,但要讓所有參與人士知悉,當事人是在這種利益背景下討論和作出決定。

公職人員的利益申報,只是防止利益衝突,而不是一份身家財產的申報清單。以行政會議成員為例,申報分為六大項,例如受薪董事職位、受薪工作、因行政會議成員身分而引致的利益、房地產、擁有超過1%股份的公司和公眾理解為需申報的機構成員身分等。

這種申報的設計,其實就是針對行會成員工作性質而定;不在這申報範圍的資產,例如手上持有的現金、不足1%的公司股票、古董及名貴首飾收藏都不必申報。而一些僱員和僱主之間形形色色的僱傭安排,例如退休金、花紅、認股權證、離職協議、禁止競爭或不挖角的補償等,都不是在書面申報範圍,一概不必申報。

這種申報制度,是長時間以來發展出來的一種制度,是對同一身分公職人員量度的一把「尺」,大家都是用這一把「尺」!公眾期望也許有所不同,但不能用他們自己認為合用的那一把「尺」去取代現行申報制度的那一把「尺」。

要兼顧平衡和可操作性

這把「尺」的訂立,是需要考慮到許多實際的問題,例如平衡私隱保護和制度的可操作性。香港重視男女平等,而香港女性普遍有其工作和事業,公職人員配偶的利益如何申報,也需要詳細考慮。雖然是夫婦,但丈夫或妻子也未必知悉其另外一半的確實薪金,更遑論其個人投資以及個人的社交活動。所以公職人員其配偶和子女真實的利益,也是有一定的局限,一些要報,一些不必,就是要兼顧到平衡和可操作性。

在可操作的層面而言,起碼還可以包括兩方面,就以公職人員的個人利益申報,也是針對那些「重大而直接」的利益,否則無限引述,那就沒完沒了,無法操作,也失去其申報的意義。例如身為銀行的董事,他們只能申報其銀行及其屬下相關,例如保險、投資等業務。至於跟銀行有往來的客戶,那是成千上萬,申報無從!所以「重大而直接」,是利益申報的一個最重要原則。

第二,是必須按公職人員自己所知而申報。一個人所知的事情有限,如果某人在大機構服務,部門和業務眾多,而不同部門也需保護商業機密,當事人未必能一一掌握,那就只能按其所知而申報。一些人士的家族繁衍親屬眾多,很難一一深究;至於一些雖屬至親,但少有往來的也屢見不鮮,那就只能按其所知而申報。

所以現時公職人員的利益申報制度,不是無所不包的個人財產、行為、活動的審核報告,也不是按公職人員個人喜歡又或者按公眾人士個別要求而申報,而是按照一直發展下來的既定標準要求而申報。當事人在申報時,也只需按其所知「重大而直接」的利益作出申報。只有在這個框架和範圍之下,這種行之有效的申報制度才可以運作順暢,在防止利益衝突的機制上發揮正面而積極的作用。

(文章僅代表個人立場)

原文轉載自《明報》 2017年03月01日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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