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理行政長官陳國基會同行政會議今日(13日)通過,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稱《國安條例》)第110條訂立《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規例》,及根據《國安條例》第42條,由署理行政長官作出《維護國家安全(禁地宣布)令》,就香港國安法第五章關乎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公署)的職責的條文訂明具體細節,兩項附屬法例於同日刊憲並即時生效。
是次訂立附屬法例包括以下四大範疇:
第一,香港國安法第49條訂明公署的職責包括監督、指導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體現了中央對香港特區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的根本責任。附屬法例清楚描述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統籌、協調落實公署的監督指導意見,及國安委秘書處協助跟進落實,以更有效地實施香港國安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香港國安法第55條訂明公署在三種特定情形之一出現時,即(1)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的;(2)出現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香港國安法的嚴重情況的;或(3)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就涉及該法規定的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案件(包括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以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行使管轄權。這些情形都是針對極少數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影響重大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就此,附屬法例訂明執行細節,包括公務人員須及時向公署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任何人須遵從公署根據香港國安法第57條簽發的法律文書;及遵從公署的法律文書享有民事法律責任豁免等。同時,附屬法例並訂明相關的罪行,包括沒有遵從公署的法律文書,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披露公署調查資料等的罪行。相關的罪行,都是參照香港法例已有、常見的同類罪行。
第三,附屬法例亦就香港國安法中保障公署及其人員履行職責的條文作出細化的規定,例如特區政府及公務人員須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及保障;公署製作或發出的證件或證明文件在法律程序中可獲接納為證據;蓄意抗拒或妨礙公署執行職務、假冒公署人員及偽造公署文件即屬犯罪;以及任何人就與公署相關的工作資料的保密責任。
第四,宣布公署的履職場所為禁地。附屬法例中清楚標示有關禁地的詳細地址及連結起來能清楚界定整個禁地範圍的各點的清晰座標。相關禁地的範圍均是公署單獨佔用的履職場所,不涉及私人民居,也不會對周邊社區造成不合理的影響。
《維護國家安全(禁地宣布)令》共列出6處禁地,地為國安公署佔用的地方,包括銅鑼灣道148號(原為維景酒店)、北角城市花園道9號(前身為城市花園酒店)、干諾道西152號(前身為港島太平洋酒店)、九龍暢通道1號紅磡維景酒店、九龍海輝道與深旺道交界,以及九龍嘴海帆道由公署佔用之處。而刊憲內容同時披露相關罪行罰則,披露國安公署正採取的措施或進行的偵查、沒有遵從向其送達的法律文書、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或文件、偽造公署文件等,以上罪行最高為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假冒公署人員或假裝能影響公署人員、抗拒或妨礙公署或其人員執行職務等,則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附屬法例將會在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特區政府會推動盡快完成審議,以期「早一日,得一日」有效維護國家安全。根據《國安條例》制訂附屬法例,只是在本地法律層面就香港國安法中有關公署的職責的規定,訂明具體細節,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亦不會影響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劃為禁地的地方均不涉及私人民居,亦不會對周邊社區造成不良影響。
圖片來源:香港特區行政區政府憲報截圖、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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