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片】【有聲專欄】黃汝榮:淺談23條實施細則

//對於國安犯,簡化執法部門截聽申請、延長扣留時限、收窄緘默權利,大家點睇?//



不少國家視我國的崛起為一種威脅,由於特區在國際上有一定的地位,外力故以不同手段破壞特區的秩序,從而削弱國家威信,拖慢我國的發展。近年,不少顯而易見,帶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在特區發生,自簡稱 《國安法》 在特區施行後,危害國家的人士及機構,看似偃旗息鼓,惟這只是表面安寧,實則特區仍存在不少暗湧,一些不顯眼的軟對抗行為,仍時有發生,反映出一些本土及境外勢力,亂我國之心不死,正恃機待發。


特區若能早日推出23條,定能防止明刀暗箭式破壞國港秩序的行為,惟23條得以充分發揮,得考慮引入實施細則,方能達到極盡保障國家安全的目的。本意見書故聚焦於探討23條的適用範圍,並剖析執行時可能遇上的問題。


不少國外執法部門,對偵察或阻止罪案發生的慣常而有效的手法,離不開截聽及秘密錄影等。《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是特區規管截聽的其中一條條例,執法部門如需進行截聽,必須經過重重關卡,如向截聽專員詳列申請截聽的理據,截聽時段,請求提供適當器材等。從過往的經驗,申請過程不切實際地嚴格,間或什至難以聯絡上專員簽發手令。23條若能解決這方面的現實困難,才能發揮其功能。個案如涉及國家安全元素,建議簡化申請截聽程序,並由國安委部門取代法官批核申請,例如警方國安部警司級的官員,可授權截聽收錄等行動,把行政/執法權稍為擴大,才能配合現實需要。


對危害國家安全疑犯的扣留時間,建議可由特區現行法律所容許的48小時予以延長。保安局局長按 《入境條例》 第32(2)(a)及(b)條,可在特定情況下羈留某人達28天之久,又例如美國,危害國家安全的嫌疑犯更可被羈留更長時間。此外,特區一直沿用保障疑犯緘默權的制度,惟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前題下,若能收窄此權利,亦不違反國際及本地法例。按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183條,違反該條例的疑犯在接受調查時,如無合理辯解而拒絕回答問題或提供有關文件,這本身便構成一項罪行,可被罰款及監禁。這些本地條文成立多年,行之有效。疑犯若涉嫌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在23條中加長羈留時間及鼓勵回答調查問題,沒有與國際標準脫軌,亦沒有牴觸《基本法》。


内外勢力抹黑23條是預期之内,且在所難免,惟透過廣泛推廣,教育市民大眾,最終總會得到國民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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