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安】政府提設附例進一步完善國安公署履職保障 立法會討論制訂維護國安附屬法例
【維護國安】政府提設附例進一步完善國安公署履職保障 立法會討論制訂維護國安附屬法例

政府提出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附屬法例,就涉及中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職責,以及宣布公署的履職場所為禁地作出建議。保安局聯同律政司今日(12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出,特區政府須履行憲制責任進行本地立法,就《港區國安法》第五章關乎公署職責的條文,訂明具體細節。訂立附屬法例能夠更好支持和保障公署有效依法履行其職責,維護國家安全。立法會下午舉行保安事務和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進行討論。


特區政府表示,根據《港區國安法》第55條,規定3項特別情況下報請中央批准,公署可對危害國安案件行使管轄權。當局認為必須未雨綢繆,在本地法律層面建立機制,令公署可在有需要時有效履行《港區國安法》第55條的職責。當局建議在附例中訂明,在有關情況下,特區政府的任何部門、機構和任何公務人員須按公署要求,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


政府建議,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公署根據《港區國安法》簽發的法律文書,即屬犯罪。而為了防止被公署調查的證人,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及禁止任何人在知道或懷疑公署正在辦案,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披露有關調查的任何資料,特區政府建議在附例中訂明罪行。


特區政府又提出,在附例中加入條文,明確公署人員身份的證件或文件,並為蓄意抗拒或妨礙公署執行職務、假冒公署人員或偽造公署法律文書、證件等行為訂明罪行。


為使國安委統籌、協調香港特區各有關機構和組織落實公署「監督指導」的角色更明確,當局建議在附例中加入條文,描述國安委及其秘書處在落實公署就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監督指導意見方面的角色。


另外,附例亦訂明,公署的履職場所應當受到適當保護,防範未經授權而接近或進入場所的行為,以減低國安風險,特別是與間諜行為相關的風險。當局建議行政長官藉在憲報刊登命令,宣布將公署的履職場所劃為禁地,而禁地範圍不涉私人民居,也不會對周邊社區造成不合理影響。


當局說,訂立附屬只是在本地法律層面就相關規定訂明具體細節,以致有效地實施《港區國安法》關乎公署職責的條文,並不會賦予公署新的權力,亦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以及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特區政府會確保解說工作到位,讓公眾明白附例對維護國安的重要性。


特區政府表示,有責任盡早完成相關附例的立法程序,並會盡快就兩項附屬法例刊憲,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建議兩項附例在刊憲當日實施。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下午在立法會會議上指出,今次訂立附屬法例目的,是履行憲制責任,就國安公署職責制訂具體細節。 他說:「公署是中央透過《香港國安法》所設置的中央層面和特區層面,兩套維護國家安全執行機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附屬法例目的是更有效實施,《香港國安法》第五章關乎公署職責的條文,而並無賦予公署新的權力。附屬法例會訂明特區政府及其人員,按照公署要求提供協助時,必須依法行事,亦需要符合需要性和合理性,以確保不超過維護國家安全所需。」


對於有議員關注到,可能有不法之徒冒認國安公署發出虛假文件,如有單位需要核實又是否合理辯解。鄧炳強回應稱,騙案在香港時有發生,尤其是假冒公職人員或執法人員,「所以當市民有懷疑,我覺得好常理,提防騙案都成日提醒市民,如有需要就報警,我哋會從速,我哋同公署有機制,可以澄清到件事係點樣。」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立法會文件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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