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今日(24日)踏入第91日審訊,控方早前完成舉證,控辯雙方開始中段陳詞,黎智英一方表示,希望法庭裁定3罪表證不成立,又指控方沒有證據證明黎智英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曾作出請求外國制裁等串謀勾結或煽動行為。控方認為只須證明有關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的協議行為,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仍然繼續進行,便可證實涉案「協議」橫跨《港區國安法》生效前後,毋須證明各方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重新達成新協議。三名法官需時考慮,將於明早(25日)10時半宣布裁決,裁定本案表證成立與否。
黎智英否認一項串謀刊印、發布、要約發售、分發、展示及複製煽動刊物罪以及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控方已完成舉證,辯方申請進行中段陳詞,希望法庭裁定本案表證不成立。若法庭裁定表證成立,辯方便需傳召辯方證人,黎智英或出庭作證;若法庭裁定表證不成立,黎智英便可當庭釋放。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今進行中段陳詞,指出《蘋果日報》為新聞機構,在自由社會中運用「第四權」監察政府,可發表不同角度分析及評論,即使新聞機構並非「免死金牌」,但黎智英與《蘋果日報》並沒有非法意圖或刑事串謀,僅運用《基本法》賦予的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發表意見。黎智英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前雖有請求外國制裁香港,但當他知道《港區國安法》可令其行為由合法變成非法,他便沒有再請求制裁,只是在文章及訪談節目發表政治意見,避免違反《港區國安法》。
彭耀鴻指串謀控罪難以用直接證據證明,本案只用環境證據作推論,而且「協議」與「串謀」的性質不同,「協議」只是以合法方式進行合法行為,「串謀」則須證明非法元素。控方只有證據證明黎智英與曾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前協議作出的合法行為,由於《港區國安法》的生效令本身的「合法行為」變成「非法行為」,發表煽動文章及與其他機構合作的事情,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已沒有再發生。
彭耀鴻提出,黎智英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便沒有再與其他人達成協議,只想合法合規地經營《蘋果日報》,《港區國安法》法律上更改了涉案「合法協議」的性質,正正令原有的合法「協議」失效並終止,而當原本的「協議」不存在時,也不會構成「串謀」。由於控訪的指控橫跨《港區國安法》生效前後,證人陳梓華也明確供稱他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便沒有再聯絡過黎智英。
法官杜麗冰質疑《港區國安法》生效後,毋須各方「坐定定」討論會否繼續涉案由合法變成非法「協議」,並在意見一致下通過「協議」,控方主張他們毋須證明「協議」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持續與否,但彭耀鴻稱證據也顯示黎智英一直表明他只做合法行為,控方未能證明黎智英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仍有意圖請求外國制裁。
彭耀鴻指《港區國安法》第39條指明在《港區國安法》施行以後的行為,才適用以《港區國安法》定罪處刑。「從犯證人」陳梓華早前供稱黎智英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已沒有要求他請求外國制裁或進行國際遊說工作,故沒有違反《港區國安法》。《蘋果日報》高層擔心《港區國安法》「紅線」,《港區國安法》生效前已在WhatsApp成立「國安法應變委員會」群組,避免任何報道違反《港區國安法》。
彭耀鴻舉例指電子煙盛行時商人乘機做電子煙生意,有人負責輸入電子煙,有人負責宣傳及銷售電子煙,但其後輸入電子煙根據法例變成非法行為,當沒有人輸入電子煙,但仍有人宣傳及銷售電子煙,便不代表輸入者已達成「協議」繼續銷售電子煙,必須證明雙方有新協議同意繼續銷售電子煙,才可證明雙方串謀犯法。
組織SWHK(Stand with Hong Kong Fight for Freedom)的「G20全球登報計劃」、「英國眾籌登報計劃」、「G20 X 攬炒團隊」登報行動、去信美國時任總統特朗普的《一人一信救香港》行動、成立《蘋果日報》英文版等行動均是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前進行,黎智英主持的訪談節目《Live Chat with Jimmy Lai》則只是黎智英發表個人意見,即使曾談及並討論制裁,但也沒有請求外國制裁。《蘋果日報》的編採政策及報道角度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一直維持不變,有共識盡力不越界、不犯法。
控方依賴SWHK的網站、Twitter戶口、Facebook帖文及新聞稿等,指證黎智英與陳梓華、Mark Herman Simon、李宇軒、劉祖廸及其他人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制裁封鎖中國或香港,但李宇軒確認網站、帖文及新聞稿內容均非他所撰寫,他只是負責發佈內容,事實上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SWHK的網站、帖文及新聞稿內容也與黎智英無關,內容也沒有提及過黎智英。
辯方中段陳詞時一直強調,涉案「協議」涉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請求制裁,但法例改變下令協議性質變更,故《港區國安法》生效後「協議」由合法變成非法,「協議」便會自動失效或終止。控方中段陳詞指,「協議」可在沒有法律上合約責任下達成,而只要被告有意圖串謀,即使他們未開始作出他們所協議的行為,已可證明他們串謀罪成。
控方認為本案毋須證明各方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達成新協議,只須證明協議行為繼續進行,黎智英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包括發表《成敗樂一笑》專欄文章及主持訪談節目《Live Chat with Jimmy Lai》等,便能證明「協議」橫跨《港區國安法》生效前後。
控方力陳黎智英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仍然是涉案串謀同謀,陳梓華擔憂《港區國安法》時曾表明「應該要褪,全部人都唔應該再倡議制裁」,但黎智英表示「唔洗驚,繼續推制裁」,他亦會以身作則繼續在不同媒體呼籲制裁,要求外國關注。當《蘋果日報》高層擔心訪談節目《Live Chat with Jimmy Lai》應否繼續製作播放時,黎智英也叫他們不用怕。
辯方代表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黎智英在訪談節目《Live Chat with Jimmy Lai》只有談及制裁,但沒有請求外國制裁,杜麗冰法官聞言質疑難道訪談節目言論也不算請求外國制裁?,若訪談節目內容提到「制裁有助事件」、「向政府施壓」,不是也是請求制裁方式之一嗎?,又指「不一定是說出「我呼籲制裁」 (I call for sanction) 才算是請求制裁」。彭耀鴻回應需考慮每次討論的背景及上文下理,如只談及制裁的影響力,則與請求制裁有別。
至於辯方指黎智英只是在訪談節目《Live Chat with Jimmy Lai》上發表己見,控方認為節目內容屬請求制裁還是發表己見,屬於事實爭議,需交由法庭定奪。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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