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湯家驊分析《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內容較外國合理溫和寬鬆 列明尊重保障人權令市民安心
【23條立法】湯家驊分析《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內容較外國合理溫和寬鬆 列明尊重保障人權令市民安心

特區政府今日(8日)向立法會提交《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作首讀並動議二讀,正式展開《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最後一步。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在電台節目上表示,與外國相關國家安全法律相比,本港涉及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條文內容與外國相關法律相比,更合理、溫和,甚至稱得上是寬鬆。


政府今日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刊憲,其中一項焦點是與國家秘密相關的罪行,能否以公眾利益作免責辯護。在《條例草案》中,就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罪行,明確加入了「指明披露」作為免責辯護。


「指明披露」的定義包括,披露的目的是揭露嚴重影響特區政府依法執行職能的情況;一項對公共秩序、公共公全或公眾健康的嚴重威脅,而作出該項披露的公眾利益,「明顯重於」不披露的公眾利益。


在斷定某人披露某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時,還須考慮6項要點,包括:是否達上述披露目的所描述的嚴重性;是否有替代該項披露並屬合理切實可行的步驟,如有的話,該人在作出該項披露前,是否採取了該等步驟;該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該項披露符合公眾利益;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該項披露所帶來的損害或損害風險的程度;作出該項披露是否基於緊急情況。


對此,湯家驊在在電台節目上分析指,從法理角度看,嚴格來說,這不是在提供答辯理由,而是指,如果該披露涉及條文提到的情況,該項披露就不會構成非法披露。因此,這是在檢視犯罪元素,「如果你沒有這個(犯罪)元素,就不可以入罪,處理方法是比提供答辯理由更大保障。」


湯家驊又以英國和加拿大的情況作分析。他指,與英國相比,英國政府拒絕其法改會的建議,沒有把「公眾利益」列入國安法的國家機密罪行的答辯理由;與加拿大相比,僅針對政府個別官員犯法,才可以提出這個答辯理由,而且還有一個條件,就是必須先向政府舉報,在合理沒有回應的情況下,才可披露手上的國家機密。因此,本港在這方面遠比英國、加拿大寬鬆。


湯家驊還指,從宏觀角度來看,特區政府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中,就「國家秘密」的定義相當詳盡。在英國,「國家秘密」解釋得非常籠統,「一個是國家安全、一個是國家情報、一個是國家與外國的關係」,但並無對這三個範疇進行定義。更甚的是,英國相關條例不容許作出具損害性的披露,但什麼是「損害性披露」,也是沒有定義,完全倚靠民眾的常識判斷,「如果你的普通常識判斷得不正確,和法庭的判斷是不相同,那麼你就有難了。」 


湯家驊表示,國家安全是一個非常敏感的問題,情況差不多每天都在轉變。與2003年相比,無論是國家或者香港特區,跟外國的關係已經出現非常大的轉變,所以涵蓋的內容都是非常廣闊。希望市民大眾明白在21世紀這個政治敏感期間,特別是中美角力的期間,大家應要了解一下,保護國家安全的基本原則該到什麼程度。


《條例草案》也開宗明義表明,「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特區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湯家驊直言,「寫得這麼清楚的情況下,可以令社會比較安心。」


湯家驊表示,23條立法把答辦理由寫得更清楚。一般來說,法庭需要了解犯罪意圖作出判決。舉例說,有人鼓吹憎恨內地自由行旅客,目前已可能構成違反煽動罪,而今次23條立法下寫得更清楚,如果複述或報道相關行為的出發點,是為了消除敵對情緒,便沒有犯法,相信「對於傳媒或學術性研究的學者,這可能比較安心。」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資料圖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截圖


請Follow我們的YouTube頻道:https://bit.ly/2kgU8qg


下載我們的手機應用程式,收看第一手精彩內容:https://www.speakout.hk/app


瀏覽我們的IG:https://www.instagram.com/speakout_hk/?hl=zh-hk

3
好正
3
心心眼
3
好好笑
0
令人傷心
0
嬲爆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