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火打劫】藉反《禁蒙面法》示威闖店舖偷手機 3男認罪分別判監禁及勞教
【趁火打劫】藉反《禁蒙面法》示威闖店舖偷手機 3男認罪分別判監禁及勞教

2019年10月4日,政府正式實施《禁蒙面法》,全港多區出現示威,其中中國移動深水埗分店玻璃櫥窗遭人破壞等,掠去約值250萬元手機及配件,3名男運輸工人共被控5項入屋犯法罪。他們早前承認所有控罪,案件今日(11日)由區域法院移師到荃灣法院大樓判刑,3人分別被判入勞教中心及判囚22個月。法官林嘉欣判刑時指出,市民的行為在這文明社會中會檢點及有自我約束,否則跟野生動物無疑,但本案行為像「趁火打劫」,應受到大眾譴責和懲罰。


被告依次為HOSSAIN Md. Iqram(32歲,孟加拉籍運輸工人)、歐澤霖(20歲,運輸工人)及葉聰杰(20歲,運輸工人)。HOSSAIN Md. Iqram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指他於2019年10月4日在香港,作為侵入者進入建築物的部分,該部分名為九龍深水埗長沙灣道226-242號金華大廈深之都地下「中國移動」,意圖在該處偷竊,及翌日意圖在同地偷竊。 

 

歐澤霖亦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指他於同年同月5日,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建築物的部分,即在同地偷竊一部iPad及約3部流動電話、偷竊5對耳機及一個水樽;葉聰杰則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指他在同年同月5日,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建築物的部分,即在同地偷竊一對耳機及一部流動電話。 


林官先引述辯方求情表示,被告HOSSAIN Md. Iqram在本案發生前沒有案底,他於2001年從孟加拉來港,現時已婚並有兩名分別13及14歲的子女,稱他是機會主義者而犯法,亦只僅為破壞者,因其貪心才失去判斷力,事前沒預先計劃偷竊;被告歐澤霖亦是案發時沒有案底,有一名21個月大的兒子,因兒子的母親不是同住,故平時負責照顧兒子,且案發時只協助拿著物品,事後已交還予朋友,以及沒有任何利益;被告葉聰杰的智商偏低,患有學習障礙,案發時是回家途中,沒有計劃,偷走的物品均屬自用,不是用來轉售,當葉被捕時已將涉案手機交予警方。


林官判刑時指,接納破壞涉事店舖的人跟爆竊者為兩批不同人士,持不同意圖,亦接納3名被告為路過者,貪心並有機會才取走地下的物品,但不會將本案視為機會主義的案件,在這個文明社會中,市民的行為會檢點及有自我約束,否則跟野生動物(wild animals)無疑,雖然本案沒有預先計劃,參與人士都互不相識,但其行為像「趁火打劫」,應受到大眾譴責和懲罰。


林官再指,被告HOSSAIN Md. Iqram案發時為初犯者,接納其首項控罪很有可能是路過,但經過一個鐘後,HOSSAIN再次作案,明顯該次是有目的,了解到自己需要什麼,遂就兩項控罪判處33個月監禁,認罪扣減後至判囚22個月;被告歐澤霖案發時亦為初犯者,相關報告觀察出其悔意及反省,同時建議歐進入勞教中心,而法庭認為對青少年罪犯,更生取代懲罰為重要角色,亦不能否認歐有更生需要,無論是改過及懲罰等方面,相信勞教中心的命令對歐最能夠獲益,遂判處歐進入勞教中心。


林官續指,被告葉聰杰為初犯者,相關報告觀察出葉口頭表達出有悔意,知悉自己貪婪的涉事行為,雖然因其智商能力而令學業沒有成就,但葉有準備進入建築行業,本身持有建造業安全訓練證明書等,其更生計劃是成為一名地盤工人,遂就跟被告歐澤霖同一個原因下,判處葉同樣進入勞教中心。


辯方引述報告進一步求情透露,兩名20歲被告均適合更生中心、教導所及勞教中心,當中則建議判入勞教中心,他們都不會再犯。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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