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衝突】21歲大專生認暴動等3罪 判囚38個月
【理大衝突】21歲大專生認暴動等3罪 判囚38個月

2019年11月理大衝突中,多名示威者突圍而出,最後18人被捕。其中案發時18歲IVE學生早前承認暴動、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拒捕共3罪,今日(7日)於區域法院共被判囚38個月。法官郭啟安指,被告曾與其他示威者集結,壯大現場的聲勢,及被捕時曾作出激烈掙扎,試圖脫下牽涉暴動的裝置,企圖脫罪。


被告余文博(現年21歲,大專學生)。控罪指,他於2019年11月18日,在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並在理工大學外康泰徑近暢運道的公眾地方,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另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他另一項涉及11月17日在理工大學校內的暴動罪,則早前存檔法庭獲准。


法官引述案例判刑時指,香港是法治社會,不能被暴力衝擊,以反映維護公眾秩序的決心,而於本案中,示威者逃避警方追捕,架設傘陣,向警方射箭,投擲汽油彈及磚頭,藉此破壞社會法治及安寧,不應該輕判,故法庭應考慮事件的性質及後果,不應該考慮個人行為。法官再指,被告雖然沒有證據顯示他曾直接攻擊警方,但他曾經與其他約100名示威者集結,一同狀大聲勢,加上在衝突期間,幸好警方有戴上防護裝備,否則肯定出現嚴重傷勢,因此需要加重本案的刑罰。


法官續指,雖同意本案是因2019年反修例事件而引起,以及被告一向的品格良好,但他面對刑期將感到難過及無奈,知道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和承擔後果,因此就暴動罪,以判囚4年作量刑起點,已具阻嚇性;就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既然認罪,即接納涉案鐳射筆有意圖使用或者給予他人使用,以傷害他人之用,而且不能忽略這個行為,將針對正當執法的警務人員,故此需要具懲罰性和阻嚇性,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就拒捕罪,即使警方沒有證據指出被告持有汽油彈,但被告在被捕時曾作出激烈掙扎,嘗試除掉黑色眼鏡,認為他是想趁機脫下牽涉暴動罪的裝置,以便脫罪,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除了認罪扣減外,沒有其他特別扣減因素,就3項控罪共判處被告監禁38個月。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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