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畢雁英:特區國安委行使職權出現分歧時應提請人大釋法 陳弘毅:當局提釋法望人大補充《港區國安法》不清楚地方
【港區國安法】畢雁英:特區國安委行使職權出現分歧時應提請人大釋法 陳弘毅:當局提釋法望人大補充《港區國安法》不清楚地方

行政長官李家超表明將就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案,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2020年參加《港區國安法》起草的知名國家安全法、行政法專家、國際關係學院副院長畢雁英表示,《港區國安法》第14條第2款規定,特區國安委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港大法律學院憲法講座教授、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則表示,外國律師參與個別案件的訴訟,在本港極少數案件才出現,《港區國安法》起草時可能未特別考慮到有關情況。


畢雁英補充指,任何機構包括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構以及所有法定、諮詢機構等。該規定中的不受干涉,既包括特區國安委作出具有約束力決定的過程不受干涉,也包括有關決定的執行過程不受干涉。


她指《港區國安法》第14條第2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這一規定的含義包括對執行特區國安委決定的行為,不得提起任何訴訟。這是因為中央全程參與、全程派員指導監督特區國安委的履職過程,所以特區國安委的履職行為不受作為地方司法機關的香港法院的司法覆核。


畢雁英表示,根據《港區國安法》第12條規定,特區國安委必須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實踐中對特區國安委行使職權、採取行動的法律依據理解上出現分歧時,應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港區國安法》的有關條文進行解釋。《港區國安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本法的唯一解釋機關。


陳弘毅在一個電台節目中則表示,根據政府和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的理解,即使《港區國安法》沒有明文規定外國律師參與的問題,但立法原意是防止外國干預香港事務,外國大律師就不適宜參與訴訟,當局提出釋法主要希望人大常委會,補充《港區國安法》一些不清楚地方,並作進一步説明。


他表示,根據現有法律規定,本港法庭在個別案件有酌情權,容許外國律師來港參與訴訟,但如果與《港區國安法》或者人大的解釋有衝突,當然以《港區國安法》或人大釋法為準,因為可以變更原有法律的規定。


陳弘毅指出,根據案例,市民要選擇在香港有執業資格的律師,而世界各地都是如此,例如在美國訴訟,要聘用具有美國執業資格大律師,其他專業包括醫生亦然,一般市民應該不會覺得,不准聘用外國律師是特殊的安排。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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