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上訴】3男串謀刑毀屯門輕鐵站設施罪成囚18個月、不服上訴遭駁回 官斥臆測警方憑空作劇本是匪夷所思
【駁回上訴】3男串謀刑毀屯門輕鐵站設施罪成囚18個月、不服上訴遭駁回 官斥臆測警方憑空作劇本是匪夷所思

3名男子於2019年9月計劃破壞屯門輕鐵站的閘機、售票機和閉路電視,早前被裁定串謀刑事損壞罪罪成,各被判囚18個月。3人提出定罪上訴,其中一人另提出刑期上訴,質疑涉案行車記錄儀內的記憶卡有不連貫片段,有可能被竄改。上訴庭今日(18日)頒下判詞,斥上訴方質疑警方憑空想出一個所謂劇本,並配上對話,是完全匪夷所思。上訴庭亦指3人審訊後被判入獄18個月絕不為過,甚至可能偏輕,3人處以同等的刑期也無可批評,故駁回所有上訴,維持原判。


3名上訴人依次為李鈞浩(25歲,市場行政人員)、張溱煒(26歲,無業)、李懷恩(26歲,眼鏡銷售員),3人同就定罪提上訴,其中張另就判刑上訴,所有申請均遭駁回。


上訴庭指出,上訴方的質疑經不起思考的另一原因,是在相關的12小時內,警方對各被告早前的行踪根本一無所知,最少也無法確定,所以要指他們憑空想出一個包括中途下車女子的所謂劇本,並配上對話,是完全匪夷所思的。另外,截停汽車的警員是軍裝警,其中一人是輔警,要指他們有誘因、時間、空間及所需技術及設備竄改記憶卡,無疑是臆測。


上訴庭法官認為,除非有證據顯示防干擾財物袋被非法複製,否則放進了防干擾財物袋就是妥善保存的最佳證據,即使警方在人手傳遞證物上的紀錄出現混亂也不會改變,而記錄儀顯示,3名上訴人不斷反覆斟酌是否立即或在更夜深的時分進行破壞,及相關逃離路線等。3人明顯已達成協議,打算付諸實行,期間沒有人表示要抽身或脫離團夥,遂駁回3人的定罪上訴。


至於張溱煒的刑期上訴方面,上訴庭指,本案發生在公共秩序嚴重失序期間,上訴人行為可能引致倣效,而被壞集體運輸系統就更為惡劣。考慮到上訴人計劃周詳,原審法官判刑絕不為過,甚至可能偏輕,故亦駁回他的刑期上訴。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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