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風波】8人被控參與佐敦一帶暴動 7人罪成1人脫罪 官:示威者往往以弱者自居博取同情
【反修例風波】8人被控參與佐敦一帶暴動 7人罪成1人脫罪 官:示威者往往以弱者自居博取同情

2019年11月18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大批示威者在校園外與警方爆發衝突,期間警方在佐敦一帶拘捕多名男女,當中10人於事後被控暴動罪,其中2人早前已認罪,餘下8人則否認控罪經審訊後,其中7人今日(21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1人罪名不成立。法官練錦鴻裁決時指,示威者往往以弱者自居,佔得道德高地以博取同情,亦利用警方不能隨便使用有殺傷力的武器的原則以作對抗。案件押後至10月28日再訊,以待索取背景及勞教中心報告。


10名被告依次是張永尚(20歲、學生)、林阡晴(24歲、學生)、黃銘昊(18歲,學生)、廖康良(21歲、學生)、李屏樂(62歲、公司經理)、易卓邦(27歲、商人)、李家維(25歲、無業)、朱偉雄(43歲、清潔工)、潘永杰(21歲、案發時是學生)及區海峰(23歲、運輸工)。


10人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廖康良另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指他管有一把錘;李屏樂則另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其中黃銘昊及區海峰承認控罪,區另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指他管有一包金屬索帶,該罪則於法庭存檔,黃已被判入勞教中心,區則還押候判。至於否認控罪的8人中,除朱偉雄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外,其餘被告均罪成。


練官裁決時指,本案中警方未有使用實彈,而當中用作驅趕的布袋彈及橡膠子彈等亦非致命武器。法官指示威者往往以弱者自居,佔得道德高地以博取同情,亦利用警方不能隨便使用有殺傷力的武器的原則以作對抗。


第8被告朱偉雄早前指,自己當日是義務急救員角色。練官指被告當晚衣著與他人不同,所攜帶的只是與急救有關的物資,被告對其他示威者提供急救或舒緩性協助,可被視為協助示威者,但也可被解讀為被告要做一個「好心的撒瑪利亞人」,並非有心參與暴動,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他參與暴動。


練官又指,被告張永尚當時佩戴手套有微量易燃有機溶劑,唯一可能的推論是張被捕前曾觸摸過汽油彈,這可排除她是碰巧在場的可能性。至於被告林阡晴自稱要到人多地方為傷者急救,卻於橫街游走。法官指,林只是處理示威者在衝突中所受的輕傷,其作用是令示威者繼續留在現場與執法人員抗衡。


練官又稱,其餘被告被捕位置均在暴動區域內被捕,衣着與部分示威者相同,更有人帶備鐳射筆,唯一推論是他們並非路過或滿足好奇心而出現,遂裁定除朱偉雄外,其餘被告全數罪成。


練官最後將案件押後至10月28日再訊,以替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廖康良、潘永杰另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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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 神經刀
    神經刀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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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體暴動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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