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9日反修例遊行後,立法會示威區外有約200人聚集,33歲註冊男社工丘子樂以腳踢一名到場參與驅散的警員。丘前年承認非法集結及襲擊兩罪,被判入獄4個月。事隔3年,受襲警員入稟區域法院向丘追討賠償。
原告為曾志安,答辯人為丘子樂。入稟狀指,丘於2019年6月10日凌晨約12時19分連同其他人,在立法會公眾活動區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原告,而使他蒙受損失,因此入稟要求賠償,但沒有列明具體金額。
早前報道顯示,該日的示威區有鐵馬圍封,原告在進行驅散行動時,遭丘子樂在內的示威者包圍,又被丘用腳踢頭部及上身,原告赴醫院驗傷並發現右眼蓋有撕裂,眼角須縫15針。警方及後證實丘褲子上的血漬屬於原告。當時主任裁判官錢禮判刑指,當日本來和平的集會演變成涉使用暴力,法庭須帶出不容任何人影響警察執法的訊息。
圖片來源:警方圖片、網上圖片、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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