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一名休班警於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拍攝他人塗鴉後,疑遭男程式設計員以雷射筆照射,設計員因藏有2支雷射筆被捕,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普通襲擊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罪成。裁判官施祖堯今於屯門裁判法院判刑指,被告蒙面掩飾身份,其雷射筆藏於腰包隨時可用,為保障公眾安全須判處阻嚇性刑罰,就兩罪共判囚4個月。
29歲被告謝其聰,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及於同日在新界屯門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施官判刑指,休班警攝錄塗鴉牆壁的行為不具挑釁性,片段顯示被告近距離用雷射筆照射事主。雖然事主沒有受嚴重傷害,亦導致其面部灼熱和眼角觸痛,其手機後鏡頭被照射後的顯像亦出現一條條的間紋,攝錄功能受損。
施官又指,雖然案發時正值深夜,沒有示威活動,但該段日子為反修例高峰期,許多人犯罪時會以面巾口罩等掩飾身分。被告被捕時有蒙面並帶有2枝雷射筆,明顯有備而來,非一時衝動。兩筆藏在其腰包隨時可取用,傷人風險高,為保障公眾安全和防止他人仿效須判處阻嚇性刑罰。考慮到案件延誤及被告的良好背景,就普通襲擊罪判處23日監禁,管有雷射筆判處4個月監禁,基於量刑整體性總刑期為4個月。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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