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1日,兩名男子在黃大仙點燃及扯落20支掛在路旁的國旗,同被控一項侮辱國旗罪。33歲裝修工人和50歲無業漢早前認罪,今於觀塘裁判法院判刑。主任裁判官錢禮指國旗象徵國家尊嚴,侮辱國旗為嚴重罪行,須判處即時監禁,判兩人入獄2個月,同時頒令兩人各賠償約2000元予國旗物主。
被告盧景揚(50歲、無業)和盧蔚浚(33歲、裝修工人)被控於2021年10月1日,在九龍塘橫頭磡邨宏安樓外富美街,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或玷污的方式侮辱20支國旗。案情指,九龍東潮人聯會國慶前夕於涉案馬路兩旁共懸掛20支國旗。閉路電視及行車紀錄儀拍得兩人涉案經過。盧景揚警誡下稱半夜喝了啤酒,在錄影會面否認損毀國旗。盧蔚浚則在警誡下承認「一時貪玩」,他另在錄影會面中表示看到有人燒國旗後感到「有興趣」,故此跟隨犯案。
早前辯方求情指被告醉酒犯事,裁判官認為被告即使曾飲酒,亦應知道自己所為。案中有20支國旗被侮辱,17支被焚燒過,當中15支被扯落地。首被告戴上口罩用打火機點燃國旗,次被告點燃國旗後再折返扯下國旗。裁判官引案例指國旗象徵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侮辱國旗有損國家尊嚴,法庭須嚴肅對待侮辱國旗的行為,保護國旗免受侮辱,維持公眾秩序。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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