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監10個月】發布文章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會 鄒幸彤罪成判囚15個月
【加監10個月】發布文章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會 鄒幸彤罪成判囚15個月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涉嫌去年在網上發布文章,宣傳及呼籲市民參加未經批准的六四集會,被控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案件早前審結,裁判官陳慧敏今日(4日)於西九龍法院裁定鄒幸彤罪名成立,並在聽取鄒的求情後,判鄒入獄15個月,其中10個月與鄒所涉另一宗六四集會案件的1年刑期分期執行,故鄒現須服刑的總刑期為22個月。


被告鄒幸彤(律師,36歲),被控於2021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間,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並在無合法辯解或合理權限下,明知而參與一個《公安條例》定義下的未經批准集結。


陳官於裁決時指,集會自由從來都不是絕對,不能罔顧法律責任,為所欲為,如果鄒幸彤當初依從法律界線行事,例如呼籲群眾在網上悼念六四,法律就會全面、充分保障她言論自由,相反一旦她僭越法律界線,法庭就會作出制裁,這並非剝奪或打壓她的自由,認為警方於六四當日拘捕她實屬必需和正確,目的是將煽惑行為制止於萌芽階段。


對於鄒幸彤一方提出警方的拘控,限制了她言論、集會和示威自由的權利,陳官反駁指她援引的案例沒有考慮疫情背景,縱使她六四當晚未出席集會已被捕,但當時她已經完成罪行,即分別已在5月29日及6月4日在社交網站及報章上發文,因此不存在「預防性拘捕」。


陳官又指鄒幸彤承認於社交平台和報章上發布文章,但爭議文章內容未能構成煽惑。法庭考慮其貼文和文章後,裁定其內容向公眾人士作出鼓動,其行為足以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陳官續指,鄒作供時扭曲事實,指文章只呼籲在6月4日晚上在「任何地方點起燭光」,屬推卸責任。再者鄒在盤問下,對「堅守陣地」一詞言詞閃縮。鄒撰寫的文章有瓜田李下之嫌,而她作為思想正常的人,自然明白箇中道理,但她仍然這樣撰寫,明顯是另有圖謀,通過計算和策劃,決心盡可能吸引公眾的注意力,直指鄒幸彤的煽惑動機和犯罪意圖昭然若揭,遂裁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罪成。


陳官判刑時指,眾所周知互聯網傳播速度快,鄒幸彤以支聯會副主席於網上呼籲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更指自己會參與。當時香港受疫情影響,形容鄒的煽惑行為自以為是,加上疫情未能受控,一不留神將再度爆發,鄒置市民生命不理,行為難說不嚴重。


陳官遂以判監12個月為量刑起點,由於鄒幸彤於保釋期間犯案,故將刑期提高至15個月,當中10個月與其早前涉的另1宗六四集會案分期執行。


圖片來源: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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