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風波】涉向大埔警署擲汽油彈 2人有意圖縱火罪成還押候判
【反修例風波】涉向大埔警署擲汽油彈 2人有意圖縱火罪成還押候判

3名中學男生被指去年4月1日凌晨,在大埔向新界北警區總部停車場投擲汽油彈,令警署車閘及外牆被火熏黑。2名警員由警署衝出試圖拘捕他們時,疑分別被其中2男生拳打臉及頭部,致眼鏡飛脫及受傷。3男生事後一同被捕,被控以有意圖而縱火罪,其中2人開審時打算認罪,但不承認控罪中「罔顧警員生命」的元素。


法官林偉權今日(1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時指出,縱火者知悉燃燒物威力有限,不會預見危及附近警員的生命,裁定2人意圖損壞財產而縱火罪成,意圖罔顧人命而縱火則脫罪。由於第3被告並非現場被捕,未能證明他曾縱火,故罪名亦不成立,當庭獲釋。案件押後至本月22日判刑,待索取教導所報告,其間首、次被告需還押。


3名被告依次為曾華錕(19歲)、羅聶峰(20歲)歲和一名16歲郭姓男生,曾和羅早前承認用火損壞警署外牆及大閘,只承認刑責較輕的有意圖而縱火罪,但就否認刑責較重,罔顧警員生命的蓄意縱火罪,2人亦承認一項襲警罪,而郭則否認控罪。


林官裁決時指,涉案燃燒物並非投向警員,且火勢於近1分鐘內燒盡,威力有限,只對警署外牆及大閘造成一些燒黑,並沒有蔓延至其他物品,而涉案警署外牆及大閘看來堅固,3名縱火者所擲的燃燒物威力有限,不認為他們會預期如此燃燒物可令堅固的警署外牆及大閘損毀嚴重以致傾側、倒塌、彈開、或射出部分結構物而傷及附近的人,亦不認為會對停車場內的警員生命造成危害風險,故控方只能證明2名被告用火損毀警署外牆及大閘,但未能證明他們罔顧警員生命。


另外,縱火案發生後,警員在附近公園發現郭,並看到他急步離開,但他的衣著與第3名縱火者有異,如沒有孭背囊,郭穿淺色的鞋,而第3名縱火者則穿深色或黑色鞋。而郭被捕後,手機內發現寫有「你走唔走到」的訊息,惟林官指訊息欠缺上文下理,發送人身分不明,林官不能推論訊息必定和縱火案有關,故裁定郭有意圖而縱火罪罪名不成立。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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