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極上訴】梁國雄立法會搶文件案 終院駁回上訴需發還重審
【終極上訴】梁國雄立法會搶文件案 終院駁回上訴需發還重審

立法會前議員「長毛」梁國雄涉於2016年11月的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事後被控藐視立法會罪。裁判官以控罪條文不適用於檢控議員為由,將案件無限期擱置,律政司早前上訴得直,法庭下令案件須發還重審,但梁國雄不服裁決而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5名法官上月底聽畢雙方陳詞後,押後至今(27日)頒下書面裁決,一致駁回梁國雄上訴,案件需發還重審。


本案由法官張舉能、李義、霍兆剛、陳兆愷及韋彥德審理。「長毛」梁國雄早前因民主派「35+初選」案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至今年3月起一直被還押至今,今早由囚車押送到終審法院。


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適用於立法會議員,而《立法會特權條例》第三條所述的特權,亦不適用於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的行為。終院書面判詞指,《立法會特權條例》旨在保障立法會內言論自由及辯論自由,讓議員可於不受干預的情況下表達意見,但同時亦旨在立法會內創造一個安全和莊重的環境,讓立法會可在不受干擾或擾亂的情況下,履行其憲法職能。


終院裁定梁國雄搶文件的行為並非正在發表言論,也並非正在參與該會議所處理的事務的任何辯論過程,不屬於《立法會特權條例》第3及4條及《基本法》第七十七條所保障的言論或辯論範圍,但並非指立法會內的言論及辯論自由是受到限制,釐清任何不屬於立法會內所進行任何言論或辯論一部分的行為,均不屬《立法會特權條例》第3條的特權範圍。


終院裁定法庭有權決定立法機關所享有的特權範圍,法庭可對《立法會特權條例》第17(c) 條所載控罪行使司法管轄權。終院5名法官一致駁回梁國雄的上訴,裁定梁國雄搶文件的行為不享有檢控豁免權,法庭可對涉案罪行使司法管轄權。


長毛梁國雄的妻子陳寶瑩在庭外表示對判決非常失望,形容今次判決將限制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內的言論及辯論自由,而邏輯上案件是需按照上訴庭的命令發還重審。


圖片來源:立法是影片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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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 acp4711@yahoo.com.hk
    acp4711@yahoo.com.hk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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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ood
    • 龙一吟
      龙一吟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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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的住址應交還房協。
      • +85291****86
        +85291****86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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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國雄妻子好有問題,梁國雄搶文件是藐視立法會的行為有罪,跟言論及辯論自由有什麽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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