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犯罪】前年國慶日荃灣暴動案 4人被控暴動、3人被法官認定屬「伙同犯罪」
【伙同犯罪】前年國慶日荃灣暴動案 4人被控暴動、3人被法官認定屬「伙同犯罪」

前年國慶日大批示威者在荃灣參與暴動,3男1女早前否認暴動及縱火,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昨日引用早前上訴庭關於暴動罪的「伙同犯罪」原則,確認雖然控方就其中3名被告沒提出實質行動上的指控,但由於3人身穿跟示威者相同的衣著裝備,認為如同制服,而且選擇留在現場,實際上有助長暴力示威者氣勢的情況。另外,亦有被告被捕後高叫「光復香港」口號及自己姓名等,印證他有意參與暴動,故裁定4人罪成,眾人還押至5月5日判刑,其間為他們索取背景報告。


4名被告分別是陳珩(39歲)、陳金國(19歲)、李振文(25歲)、郭小琴(22歲),4人分別被控暴動,另陳珩被加控一項縱火。練官在裁決時,引述上訴庭有關前年7月28日上環暴動的指引,指出非法集結及暴動嚴重之處,是參與者利用人數眾多及以達至共同目的,故除實際參與外,作出言語提示、動作或鼓勵的人亦須負上同等刑責。


針對首被告陳珩,法官指證據顯示當日一名穿黑衣、手持淺藍色雨傘男子,於海壩街將一幅橫額推向火堆,其後跑進荃興徑。由於涉案的藍傘花紋及傘繩等都有獨特之處,故在對比各項證據,包括片段與陳珩當時的衣著和被捕時間等後,確定陳珩就是犯案者,裁定其兩罪罪成。


至於次被告陳金國,法官指他除見到警員便轉身逃走外,無其他作為,但他被捕後兩度高叫「光復香港」,加上向傳媒鏡頭高呼自己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印證他有心參與暴動。


法官分析,「湊熱鬧」的人並不會帶備頭盔、眼罩等裝備,當日警方多次發出警告,與示威者拉鋸約20分鐘,正常人肯定離去,反觀陳金國仍身處前線,行為實際助長暴力示威者氣勢。


其餘兩名被告,即李振文及郭小琴,法官指他們於示威最前線被制服,正如之前所述,示威者當時與警方對峙已久,兩人沒有不能離場原因,若二人一早離開就不應在該處被捕,加上他們同樣身穿與示威者相似衣著,直言裝束猶如制服,兩人理應知道有關裝備會助長示威者氣勢。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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