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選舉制度】選委選舉19/9、立會選舉19/12、特首選舉明年27/3舉行、立法會地方直選由5大區改為10個選區
【完善選舉制度】選委選舉19/9、立會選舉19/12、特首選舉明年27/3舉行、立法會地方直選由5大區改為10個選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3月11日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修改《基本法》附件一、二。其中一項基本原則,是保障香港居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宣布,政府爭取明日(14日)將《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草案)提交立法會首讀,屆時公眾將有更清楚了解箇中內容。她表示,草案涉及500多頁中文、600多頁英文內容,修訂8條主體法例、24條附屬法例。




她解釋,是次法案涉及修訂8條主體條例,5條主體法例包括《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立法會條例》、《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區議會條例》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另外3條輕微修改的則為《高等法院條例》、《終審法院條例》及《旅遊業條例》;外加修訂24條附屬法例,包括去年因疫情時引入緊急法暫緩選舉的相關條例。她又提到本港未來三場選舉的投票日期已定,其中最早舉行,負責提名及選出行政長官的1500人選舉委員會選舉,將於今年9月19日舉行;立法會選舉則於12月19日舉行,而行政長官選舉於明年3月27日舉行。


新修訂包括:立法會組成將會由直選35席、超區5席及功能組別30席,改為直選10區選出20席及取消超區,並加入選委會40席,功能組別則將會新增人大政協界,醫委界及衛生界合併,科技、飲食、批發零售、體育演藝文化出版界均改為全團體票。林鄭月娥提到,草案建議參加直選人士須年滿21歲,提名前3年內為通常居港的地方選區登記選民;參加功能組別人士除了須年滿21歲,提名前3年內為通常居港的地方選區登記選民外,亦需要與相關界別為登記選民及有親密聯繫。




政府亦建議修訂《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以規管操縱或破壞選舉的行為,建議訂明任何人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即屬干犯非法行為;任何人故意妨礙或阻止另一人在選舉中投票,亦屬干犯舞弊行為。


政府建議訂立排隊關愛安排,便利年長或有需要選民投票,票站主任可在投票站設立優先取票隊伍,有需要的選民包括70歲或以上人士、孕婦,以及因疾病、損傷或殘疾令身體會因排隊而有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人士。




另外,當局建議由今年的選委會界別分組選舉及立法會選舉開始,使用電子選民登記冊,選民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票站人員用電子儀器核對和發票,毋須用紙本和劃線。


當局亦建議修訂查閱和編製選民登記冊的安排,只限傳媒、政黨及候選人查閱登記冊,遮蔽登記冊上選民的部分個人資料,並將提交住址證明的要求擴展至所有新選民登記申請。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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