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權分立】鄭若驊:港府架構以行政主導 不應著眼表面稱謂
【三權分立】鄭若驊:港府架構以行政主導 不應著眼表面稱謂

本港近日就政治體制是否屬於「三權分立」問題議論紛紛,而政府日前表明香港無「三權分立」。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今日(5日)發表網誌,表明特區架構是以行政為主導,形容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是在行政主導下各司其職,目的是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她又強調大家不應只著眼於一個概念的表面稱謂,要從實質上了解,避免不必要的爭拗。


鄭若驊在網誌中提到,中國作為單一體制國家,根據中國的憲制,權力來自中央,政治制度則為人民代表大會制,全國人大根據《憲法》作出決定設立香港特區和通過《基本法》,並透過《基本法》賦權特區履行職責。根據《基本法》第43條及第60條,行政長官既是香港特區的首長,同時亦是香港特區政府的首長;行政長官作為雙首長,必須按《基本法》賦予的權力履行職責,而《基本法》第48條清晰指出,行政長官的職權是領導香港特區政府、簽署法案、決定政府政策等,正展現特區架構是以行政為主導。


她又指《基本法》條文列明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各有不同的職責,目標都是共同建設香港。而根據《基本法》,特區政府負責制定政策及提出法案,有需要時交由立法會制定法律,之後再由政府執行;政府亦負責編制財政預算,由立法會審批;至於立法會議員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則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因此在《基本法》所制定的政治體制下,行政與立法機關在履行職務上是互有關連,但提出法案的主導權在於行政機關。


鄭若驊又提到,《基本法》賦權特區法院獨立行使司法權,包括終審權。對於有人擔心司法獨立在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下會否受到影響,她指答案是絕對不會。因為《基本法》第85條保障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基本法》同時列明香港特區的法官經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機關在政治體制中雖然享有較大的決策制定權,但必須遵守法律,決定亦可以受到司法挑戰,由法庭獨立地按法律和證據裁定有關行為是否合法。


她最後強調若從香港特區憲制角度正確地理解政治體制,必然會明白我們的架構是以行政主導,又呼籲大家不應該只着眼於一個概念的表面稱謂,而應該從實質上去作出了解,便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爭拗。


原圖: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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