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片】【今日直擊】人大常委會釋法一錘定音 釐清國安委責任、無損港司法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次釋法有咩意義和作用?點樣明確國安委及特區政府責任?一齊去片了解!//


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是否可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為其涉及《港區國安法》案件辯護,特首李家超在上月底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昨日(30日)表決通過關於《港區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的解釋,從國家層面解疑釋惑,起到「一錘定音」的作用。今次是回歸以來第六次釋法,亦是人大常委會首次就《港區國安法》作出釋法。


就第14條和第47條釋法、明確國安委及特區政府責任


人大常委會在釋法議案中,解釋《港區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第14條指,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承擔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香港特區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個人均不得干涉國安委工作。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7條,香港的法院在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該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若聘請不具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擔任辯護人,屬於第47條規定,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若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的國安委,就應當根據《港區國安法》第14條規定,對該等問題作出決定。


釋法效力可追溯至《港區國安法》施行之日


行政長官李家超針對釋法回應指,今次釋法明確說明國安委的責任和職權,特區政府會積極考慮《法律執業者條例》有關專案認許條文的修訂工作,以及盡早完成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本地立法。他更明確指出,涉及國家安全行為的認證問題,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決定權是在行政長官。而該權力在《港區國安法》頒令實施時已在條文中清晰說明,今次釋法沒有增加任何行政長官的權力。


至於釋法是否有追溯力,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即今次的解釋和《港區國安法》具有同等效力,可以追溯至法律施行之日,即2020年6月30日。


不影響本港司法權、強化已賦予香港的權力


至於今次釋法是否對香港特區司法權帶來負面影響,有份列席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的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這樣解釋:完全沒有受到影響,在整個討論的過程中,沒有對香港法庭做任何批評,這釋法主要原因是想釐清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權和責。一個外援律師的牽涉範圍到哪個地步,這完全是由於這次釋法,尊重已經給了香港的自治權,高度自治權內有關國安的政策和推行方法,這個權現在完全不受影響,以及加強了其執行性。香港自己就解決這個問題了,就不是中央按某個條文如何解決這件事。我認為這和以往五次的釋法最大的不同,就是強化了已經授予給香港的權力,讓你自己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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