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片】【法官真言】19年11月11日西灣河警員開槍案 2男學生企圖搶槍、阻差辦公罪成還押候判 區院法官謝沈智慧:警員開槍完全合理

//搶槍係好嚴重罪行,必須嚴懲以儆效尤//


2019年11月11日「大三罷」,在西灣河遭警員開槍射傷的21歲男學生周柏均,與20歲男學生胡子鍵,否認企圖搶劫及阻差辦公等罪,案件去年12月完成審訊,昨日在區域法院判被判企圖搶槍及阻差辦公罪成,周柏均另被控企圖從警員合法羈押下逃脫亦罪成。區院法官謝沈智慧將案押後至10月10日聽取求情和判刑,兩被告還押。


第一被告周柏均在案中,腹部中槍,右邊肝臟的兩塊肝葉,及右邊腎臟須切除。謝沈智慧裁決時指,無可否認案發時有人聚集和堵路,有人向警員A用粗言穢語,令A感到被仇視和不安全,即使兩名被告手無寸鐵,亦可以激發在場其他人士而令情況轉差。


謝沈智慧又指,警員A受到兩名被告及其他人前後夾擊,A拔槍要求各人離開不果,首被告周柏均更繼續迫近並伸手,無論第一被告周柏均是搶槍抑或把槍撥開,考慮到警員A受圍攻、現場人士又仇視警員,警員A感到人身安全受威脅,選擇開槍是完全合理的做法,並非辯方所指的使用過分武力。


謝沈智慧表明,不同意辯方提出開槍警員證供自相矛盾。她指要警員在案發時的一秒或少於一秒下,留意到被告接近時的手勢並不公平。案發時社會上常有非法集結和警民衝突,即使是溫和集會,有人挑釁下都可迅速變成暴動,警員認為第一被告動作是煽動他人並不為過,認為證供合理和吻合事發情況,證人誠實可靠。 


謝沈智慧指,不論警員A當時是想疏導交通或作出拘捕,也是正當執行職務,裁定兩被告阻差辦公罪成。糾纏過程中,首被告曾把警槍撥向自己身體,次被告專注去握警員A的手,故也裁定兩被告有意圖搶槍。法官又指,警員當時是合法羈押首被告,首被告亦知自己正被羈押,但仍推開警員的手企圖逃脫,故亦裁定首被告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罪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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