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咗法,唔好諗住可以逃避刑責!//
12港人案中兩名被告鄭子豪及廖子文,日前與其餘5名被告因偷渡赴台失敗,返港後承認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被判囚10個月。鄭、廖二人均牽涉2019年灣仔汽油彈案,在一單位內被搜出汽油彈原材料及半製成的汽油彈,兩人連同同案另外兩名男子鄭進及李威龍,早前皆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法官游德康上周六(16日)在區域法院判處4人監禁27至38個月,鄭及廖獲准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兩人總刑期均為31個月。
游官判刑時指,2019年9月30日灣仔金樂大廈單位內檢獲21支汽油彈半製成品,內有大頭針,雖本案材料及數量屬中等規模,惟投擲爆炸時可放出大頭針傷人。游官又提到單位內有24個打火機,加上李威龍和鄭進的Telegram訊息均支持推論指汽油彈可於衝突時分發他人使用,明顯是有預謀犯案。
游官又指,單位內原材料可供製作16支333毫升樽裝汽油彈,而4名被告當中以李威龍罪責最高,除曾多次購買玻璃樽外,其手機還有搜尋汽油彈相關的紀錄、7段縱火片段,且與其他被告在Telegram群組內討論製造汽油彈,計劃於十一國慶的公眾活動中使用,包括向警方投擲。李威龍曾指導他人製造汽油彈,角色「舉足輕重」,故加重刑責。
游官最後表示,鄭子豪及廖子文犯案時均年僅17歲,由於汽油彈半製成品將用於暴動摧毀財產,與暴動不可分割,故須判囚。兩人罪責相同,單純於現場出現,又指他們當時為學生,年少人生經驗淺,犯案角色消極刑責較低。游官慨嘆指兩人「年少無知誤信人言,天真地以為可以逃避法網一走了之,可惜事與願違,歷盡滄桑後返回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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