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旗係國家尊嚴嘅象徵,咪睇小毁壞國旗行為,千祈唔好以身試法!//
去年10月1日國慶日清晨,20支掛於黃大仙橫頭磡邨路邊的國旗,遭人焚燒或棄置地上。警方經調查後拘捕兩名涉案男子,控以侮辱國旗罪。兩人早前認罪,案件日前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刑,兩名被告被判監兩個月,並須各賠2000元予國旗物主。
主任裁判官錢禮裁決時援引案例指,《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的立法目的和控訴要旨,旨在全面保護國旗免遭侮辱,以維護象徵國家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之國旗的合法利益。法庭量刑時,必須審視被告的行為對國旗造成、帶來或引致的侮辱程度。
錢官解釋,侮辱國旗罪的量刑因素,包括被告的實質作為,即對國旗帶來或引致的侮辱;辱旗行為的時間、地點、場景;有關行為在案發現場可能引起的反應或後果;是否有預謀及夥同他人犯案等。錢官表明,被告侮辱國旗的行為惡劣、貶損國家尊嚴,法庭有責任保護國家、國旗。雖然控罪並無量刑指引,但是控罪性質明顯嚴重。
錢官指,50歲的第一被告盧景揚當時戴上口罩,以打火機行事後,又來回折返現場,事後多支國旗被燒毀。儘管兩名被告犯案時是受酒精影響,但證據顯示,他們清楚知道自己的所作所為,犯案時均有交談討論。因此,須判處具阻嚇和監禁性的刑罰。以3個月為量刑起點,鑒於被告認罪獲扣減刑期,決定判處兩人監禁兩個月,以及須向物主賠償合共約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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