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要保障執法人員安全,佢哋先可以全心全意保護香港//
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林志偉說:「蓄意傷人罪方面,如果『傷人17』(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刑罰都是極嚴重的懲罰,如果沒有記錯是終身監禁。」
2019年10月,當年18歲男學生許添力在觀塘港鐵站外,以鎅刀割傷一名警察頸部,他本月11日於高等法院認意圖傷人罪,企圖謀殺罪獲准存檔法庭,是否等於被告罪責會減輕?林志偉認為:「如果律政司檢控這個被告人『傷人17』的話,他的刑期我相信都會很嚴重。」
林志偉說:「如果『傷人19』最重刑罰是監禁三年,至於為何在這方面律政司與警方會接受這件事,一定有一個法定與審慎思考過之後才會有這個決定。」他認為分析控罪前,大家要留意一點:「我們不要讓一些罪名的名稱,令到我們對於司法制度有錯誤的詮釋,在高等法院(審理)他的刑罰,一定是最高可以被判終身監禁,相信律政司會參考以往相類似或者近似的案件,曾經發生過的案件案例作參考,會提供給法官去考慮,我不擔心會判得太輕。」
林志偉又指,不會批評任何法庭的判決結果:「在過往,雖然黑暴期間很多案件判決,在社會上都有很多爭議,但實際上我們員佐級協會,是沒有批評過法庭的任何判決,因為唯有相信香港司法制度,香港穩定或者治安才能夠長治久遠。」
被告的求情信中,稱案發時因仇恨、愚昧等犯案,作為警察的林志偉又有何看法?他說:「對一個18歲已經能取得成人身份證的人來說,對他所做的事肯定是需要負責任,當日他所襲擊的是正在執行香港法例,正在做維持治安、保護市民工作的警務人員。」
另外,案發時被告只有18歲,是中六男學生,會否成為一個強大的求情因素?他說:「年輕只是其中一個求情理由,良知這件事是不應該由於年紀大或者年紀小而有所影響,良知這件事是應該必須要有,不能夠因為自己年輕,所以可以泯滅良知,做一些傷害他人身體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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