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片】【法官真言】黃之鋒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官斥屬「罪行重大」判囚10年

//法官指黃之鋒喺國安法實施後唔收手,同羅冠聰係本案主腦,判監10年絕對係罪有應得!//


因「35+串謀顛覆政權案」正在服刑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早前承認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今日(5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囚10年。法官譚耀豪判刑時指,本案屬罪行重大。


30歲的黃之鋒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11月23日期間,在香港與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或人員,對特區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法官認為黃之鋒所犯的罪行屬「罪行重大」,理由包括:香港正值面對社會動盪及暴動所帶來的嚴重影響,而在國家安全及法治方面亦承受著極高的風險;在如此關鍵時刻,黃之鋒及其他人繼續串‍謀呼籲外國制裁;國安法實施後仍持續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法官更指,黃之鋒和羅冠聰二人是本案的主謀或主腦,可被視為勾結外國勢力,呼籲他們制裁中國及香‍港特區的最前沿倡議者。


法官認為,懲罰必須與罪行的嚴重性相稱。法庭亦有必要就黃之鋒夥同其他人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計劃及行為,表達社會對此等計劃及行為的厭‍惡,並達致判刑須具阻嚇性的目的。因此,法官以1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最終判處其監禁10年,其中2個月2日與「35+串謀顛覆政權」案餘下刑期同期執行。


法官指出,國安法不具追溯力,黃之鋒被定罪時,純粹基於他在國安法實施後持續與其他人串‍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不法行為。儘管如此,在量刑時,法庭可將黃之鋒在國安法實施前的行為及活動作為其犯案背景來考慮,以評估罪行的嚴重性及程度。


案情指出,在《港區國安法》公布前,黃之鋒與其他人已發起名為「國際戰線」的運動,呼籲外國作出不當干預,藉此達到他們自身的政治目的。他們與包括美國在內的外國主要或高級官員、人‍員或機構直接會晤,呼籲他們對中國、香港特區及其中的官員實施制裁及其他敵對措施。就算在國安法公布後,黃之鋒等人依然沒有改變他的意圖,又刻意調整各自的角色,由身處海外人士公然作出呼籲,而身處香港的黃之鋒則透過社交媒體及外‍國主流傳媒發布有關呼籲。


基於上述案情,法官以「罪行重大」作為量刑基礎,終判監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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