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評則鳴】外國法律學者又拿香港說事? 國安案限聘海外律師合情合理!
【筆評則鳴】外國法律學者又拿香港說事? 國安案限聘海外律師合情合理!

今日有媒體報道,指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委任的「法官和律師獨立性特別報告員」瑪格麗特.薩特思韋特(Margaret Satterthwaite),日前致函中國北京,關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削弱香港法院司法獨立,亦擔憂特區政府擬修例限制海外律師參與國安相關案件,等同將司法機構決定權轉移行政機關,關注變動或會影響被告選擇律師及提出司法覆核的權利。薩特思韋特教授是國際上有名的法律學者,然而我對她針對《港區國安法》和限制海外律師來港參與國安案件的意見卻不敢苟同;明明香港很多法律專家、學者和律政司,已經先後指出容許海外律師來港參與國安案件的問題和修例的理據,但薩特思韋特教授卻彷彿視若無睹,實在令人驚訝。


不容海外律師參與審訊是國際慣例


老實說,其實單是本人亦已經說過很多次,限制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幾乎是國際慣例,香港執業大律師馬恩國早於去年11月便曾撰文指出,綜觀所有前英國殖民地,亦即現在的英聯邦國家,包括澳洲、新西蘭、印度、馬來西亞、新加坡、南非等地,其實已不再容許英國大律師到當地出庭。他更直言,這些國家及地區有此安排,因它們都尊重自己司法獨立,落實法治獨立的政策,以及顯示對本土培養的法律人才有信心。


香港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早前亦曾解釋,限制海外律師參與某些特定國安案件,並不背離國際慣例。在普通法地區之中,香港是極少數允許海外律師參與本地審訊的司法管轄區之一,其他司法管轄區大多只接納本地律師。江樂士更特別強調,英國、美國和澳洲等主要司法管轄區通常不會授權海外律師出席當地的刑事訴訟,更遑論參與其國安審訊。


修例並無「一刀切」禁海外律師來港


由此可見,今日特區政府計劃修訂,限制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來港參與國安相關案件,有關做法其實只是跟國際看齊。在此,我亦要特別指出,在政府的修例建議中,並沒有「一刀切」阻止海外律師或大律師來港參與國安案件,而是要求先由特首去審批,申請來港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是否有充分理由來港參與國安案件,確保不涉及國家安全或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


明知絕大部分普通法司法區早已不容許海外律師參與審訊,亦明知英國、美國和澳洲等所謂「先進民主國家」都不會容許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我真的不太明白,何以薩特思韋特教授偏偏要對香港計劃修例一事指手畫腳?唯一理由,就是因為香港是中國的香港,香港是中國一部分,僅此而已。


國安案限律師選擇不違法治原則


至於薩特思韋特教授質疑,特區政府擬修例限制海外律師參與國安相關案件,或會影響被告選擇律師及提出司法覆核的權利;老實說,這種說法同樣站不住腳。首先,香港市民必須知道一點,即使是西方國家,一旦案件涉及國安範疇,被告可以選擇的律師人選,往往都會被限制。本身是香港資深大律師的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指出,「五眼聯盟」成員國家之一的加拿大,審理國家安全案件時,被告的辯護律師是由法官指派,屬指定名單的律師,並不能任意聘請律師抗辯。


另外,於香港嶺南大學任職的「華人學術網絡」成員孔永樂博士亦曾以孟晚舟案為例,說明參與國安案件的律師需要接受「安全審查」,其實並不罕見。孔博士解釋,2018年,華為首席財務官孟晚舟於加拿大過境時遭到拘捕,其後開始長達數年的審判。據加拿大媒體報道,加拿大聯邦政府審訊期間曾阻止孟晚舟的律師團隊查閱案中一些敏感資訊,並指出如果這些敏感資訊透露給孟晚舟的法律團隊,當中很大可能會破壞加拿大的外交戰略,嚴重危及加拿大人的生命。在審訊過程中,孟晚舟的律師更需要尋求任命一名具有安全檢查許可權的「特別法庭人員」處理涉及的機密資料,並進行閉門審訊,確保內容不會外洩。


我認為,上述例子充分說明,在國安相關案件中對被告選擇律師的權利加以限制,本身並不違背法治原則,正如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早前所指,在香港聘用海外律師從來不是必然的權利,而是一個酌情權。今日香港,執業資深大律師人數超過100個,而執業大律師人數更超過1,500個,香港執業法律人員的能力和水平舉世公認,在質和量都有足夠的保證下,薩特思韋特教授針對香港的批評絕對是「不公平、偏頗、蒼白無力」。


原圖: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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