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文觀新】干犯暴動罪者沒資格當社工 政府須修例以絕後患
【秉文觀新】干犯暴動罪者沒資格當社工 政府須修例以絕後患

有香港主流報章今日報道,指社會工作者註冊局之中,負責處理註冊社工違紀行為的紀律委員會備選委員小組成員任期昨日(15日)已經屆滿,新一屆的成員原定今日上任,惟政府卻未有刊憲公布名單。報道引述消息指,政府未有刊憲的原因,是因為有獲提名的小組成員官司纏身,勞工及福利局不點名要求社工註冊局「重新考慮」,而報道更直接點名,指被政府認為需要「重新考慮」的是一名曾被控暴動罪的註冊社工。


筆者認為,事件再次凸顯了今日《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的問題,就是始終沒有處理到一些干犯嚴重暴力罪行的人,仍然可以擔任註冊社工的情況,這對香港履行維護國安責任,非常不利。


絕不是針對未定罪人士


先旨聲明,筆者今次撰文,絕不是針對報道中被點名、仍然官司纏身的那名註冊社工。筆者十分認同,香港法律的精神是「無罪推定」,官司纏身,不代表那人必然罪成,故此筆者今次的評論亦不會針對任何在法律定義上仍未有罪的人。然而,有一點必須說得十分清楚,筆者最不解的始終是,為何當局始終堅拒將《暴動罪》納入《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附表2「令某人不能擔任或不能繼續擔任註冊社會工作者的罪行」之內。


根據現行《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社會工作者註冊局須拒絕讓任何曾在香港,被裁定干犯條例附表2「令某人不能擔任或不能繼續擔任註冊社會工作者的罪行」中所列罪行者,註冊為社會工作者。政府去年維法,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納入附表2,筆者對此當然贊成,惟正如本人去年撰文所述,干犯「襲警」、「非法集結」、「暴動」、「刑事毀壞」、「阻差辦公」、「傷人」、「縱火」、「入屋犯法」、「管有攻擊性武器」等在反修例暴動期間非法常見罪行的社工,在今日的機制下仍然是不必被停牌,還是那一句,這是什麼原因和道理呢?


再次修例 完善制度


就以最新的個案為例,如果政府當初願意將《暴動罪》等罪行納入附表2,那相信就不會出現今日的問題,因為根據法例,當事人必然是以「註冊社工」的身份獲委任為備選委員小組成員;若《暴動罪》是刊於附表2上的罪行,他日一旦罪成,當事人就會失去註冊社工的資格,自然亦不用以「不刊憲」方式,去要求社工註冊局「認真處理及回應部分註冊局成員就提名人選所提出的強烈關注」。


社工的工作性質,就是要經常接觸不同階層,尤其是基層的市民,曾犯《暴動罪》的激進分子,可以繼續擔任社工而不受任何限制,橫看豎看都不是一個好的安排。與其要極之被動地以「不刊憲」方式,去要求社工註冊局「自我完善」,為不主動出擊去解決「暴動底案社工」這種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事件出現呢?


原圖: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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