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評則鳴】《羊村繪本》惡毒禍害兒童 散播仇恨必須落實「煽動罪」
【筆評則鳴】《羊村繪本》惡毒禍害兒童  散播仇恨必須落實「煽動罪」

轟動一時,以四至七歲兒童為「洗腦」目標的《羊村》系列繪本案,昨日正式審結,五名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的幹事,於區域法院被判《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在判詞中表明,《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煽動意圖〉罪合憲,限制發布煽動刊物的言論及出版自由權利「實屬必要」。關於此案的判詞及內容,相信大家已經在其他渠道看過,在此就不再重複,今日想跟大家討論的,是某些專家學者針對此案的評論,筆者認為當中部分說法值得商榷,有必要在此跟各位探討一下。


針對判詞的質疑值得商榷


《羊村》系列繪本案宣判後,某香港主流報章隨即找來港大法律系前教授戴大為及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點評法官的判詞,其中戴大為認為今次判決是「推倒所有人權準則」,質疑有違國際認可的《約翰內斯堡原則》和《錫拉庫扎原則》等等。而李立峯則表示,巿民難以判斷什麼情况下會違法,例如指出政府施政失當本身不違法,但此舉亦可能引起巿民不滿,認為裁決未能消除這些疑慮。


關於兩位學者的評論,筆者表示尊重,但亦必須強調,市民大眾不必過分憂慮。首先,先去了解一下什麼是《約翰內斯堡原則》和《錫拉庫扎原則》;簡單來說,兩項《原則》,都係由國際人權法學專家去制訂,內容均涉及國家安全、言論和資訊自由,希望藉以平衡個人自由和國家安全需要。


不過,兩項《原則》本身不是國際公約或條約,對各國並無約束力,而聯合國也沒有採用這些原則作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外的標準。故此,用「原則」去稱呼這些「標準」,其實是會引起誤解,因為在中文之中,「原則」基本上會被理解為「必須遵循的法則或準則」,但其實《約翰內斯堡原則》和《錫拉庫扎原則》並不是那麼一回事。


兩項《原則》對港沒約束力


曾任律政司法律政策專員的前港大法律學系系主任區義國,在2002年就曾解釋,所謂《約翰內斯堡原則》其實是由一班國際法、國家安全及人權專家,於1995年在一場會議上所通過的內容,對香港特區不具法律約束力。至於《錫拉庫扎原則》其實亦大同小異,是由國際人權法學專家於1984年制訂,香港終審法院案例亦有參考,但同樣,對香港亦沒有法律約束力。


說了那麼多,並不是指上述兩套《原則》不值得參考,絕對沒有這個意思;筆者只是想帶出,這兩套《原則》之所以不是「公約」、對各國沒有約束力,最大理由就是世界各個司法區,都必須為法庭保留一定空間,去應對當地實際情況。


法庭須按香港實際情況裁決


以今次案件為例,郭偉健法官在判詞中清楚指出,香港在2019年經歷長久社會動亂,有過萬人參與暴動,宣揚「港獨」及自決,顯示這些人不認可中央對特區的主權。郭官又稱,雖然社會已平靜,但暴亂者只是走向地下,香港政治形勢「表面上平靜,但內裡反覆無常」,有必要維護國安,防止暴亂再次發生,以維持憲制秩序及保障巿民的福祉。這些,正正是本人所講,法庭要按實際情況去作裁決的例子。


至於李立峯所提出的憂慮,郭偉健法官在判詞中其實亦有清楚解釋。郭官指出,控方需要證明,發布煽動刊物的人,本身帶有「煽動意圖」,而《羊村》系列繪本案有足夠證據顯示,各被告協同參與發布煽動刊物,各自具有「煽動意圖」。換而言之,單純批評政府,只要批評者本身不具有〈煽動意圖〉罪中所列明的各種「煽動意圖」目的,根本就不會被視為違法。


〈煽動意圖〉罪已保障言論自由


更重要的是,〈煽動意圖〉罪中其實已經列明,指出依法成立的香港政府或香港憲制的錯誤或缺點,或法例或司法的錯誤或缺點,而目的在於矯正該等錯誤或缺點;是不會被視為具有煽動性,這一點,相信已可釋除絕大部分市民的疑慮。


筆者認為,今次的《羊村》系列繪本案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指標,除了再一次指出言論和出版自由絕不是有凌駕性的絕對權利之外,亦再一次告訴香港市民,今日香港的確仍然未回復平靜,所有香港的持分者都必須努力防止暴亂再次發生。《羊村》系列繪本案最惡毒之處,在於犯人以無辜幼童作為目標,除發布煽動刊物,更曾在書局舉行「親子讀書會」閱讀煽動刊物,宣揚歪理、激起仇恨;今次的案件告訴我們,激進分子的魔爪其實早已伸向小孩,希望所有家長都警惕,以免我們的下一代受到荼毒。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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