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筆錚錚】法例無「古老」 「煽動意圖」罪有需要
【鐵筆錚錚】法例無「古老」 「煽動意圖」罪有需要

以往在反對派政客操弄下,加上反中亂港媒體的推波助瀾,很多歪理在香港漸漸成為了真理,新聞和言論自由被演繹為至高無上的絕對權利是一例,一些法律上的概念,其實亦如是。昨日在裁判法院審訊中,有被控違反〈煽動意圖〉罪的被告提出控罪是「陳年舊法」和違憲等所謂理由,嘗試申請中止聆訊,結果當庭被駁回。質疑控罪是「陳年舊法」,說法和以往一些具有法律背景的反對派人士何等相似,問題是,「陳年舊法」是否必須不合時宜、香港市民不用遵守呢?當然不是了!


法例無分新舊 最重要是否有效


今次涉及的法例,是《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第10條的〈煽動意圖〉罪,根據資料,此例早於1938年已經訂立,說它是「陳年舊法」,某程度上亦不能說不準確。然而,法例是否「舊」,與法例是否「仍然生效」明顯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香港,一般而言,即使法例再「舊」也好,除非已被法院裁定無效、被立法會修訂或刪除導致無效,又或因另有規定而使相關法例失效,否則即使法例再「舊」,它仍然是香港法例之一,所有在香港的人都有責任遵守。


不信嗎?大家不妨看看香港《侵害人身罪條例》第7條的〈誤殺〉,早於1911年已成為香港的法例,至今已經有超過110年歷史;這條法例至今仍然在港生效,而大家只要有留意法庭新聞,亦知道這條法例至今仍然不時被控方引用。這一例子,清楚說明那些聲稱「陳年舊法」就不應被用以作檢控的論點,根本就完全站不住腳。


批評罪名古老只是政治口號


猶記得當日的「佔中九人案」,一班反對派政客,包括幾名前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楊岳橋和吳靄儀等,都先後公開質疑過用作檢控九名「佔中」犯人的普通法罪行是「古老罪名」,當中更有人聲稱,有關控罪不合時宜、空泛、模糊等,彷彿控方引用「古老」的罪行去檢控就是「打壓」和「迫害」似的,這種說法,明顯與事實不符,亦明顯跟這些政客所學的法律原則相悖。


至於說〈煽動意圖〉罪「違憲」,這說法就更加沒道理可言。是的,香港終審法院至今仍然沒有直接裁定過〈煽動意圖〉罪有否「違憲」;然而,去年12月14日終院就「羊村繪本案」判辭立下先例,確認〈煽動意圖〉屬危害國安罪行,故此應採納更嚴格的保釋門檻。終院當時審理的,雖然只是涉及某名被控〈煽動意圖〉的被告,就「不准保釋」的裁決提出上訴,然而公眾基本上亦可以理解為,至少終院法官當下並不認為,〈煽動意圖〉罪本身有明顯的違憲。另外,之前亦已經有案例,區域法院法官同樣不認為〈煽動意圖〉罪有違憲。


懲處煽仇言論 合情合理


還是那一句,香港以往,實在被耽誤得太長時間,市民被迷惑得亦實在太久。今天,香港迎來難得的平靜和安穩局面,我們每一個就更有責任將問題說得更清楚,擊濁揚清,把道理和法理講得清清楚楚。法律本無「新」、「舊」,最重要的始終是,是否仍然生效;引用的〈煽動意圖〉罪,去懲處煽動仇恨的不法分子,那是合法、合情、合理,而且合適香港當前社會的做法,法例「古老」與否,根本就無關宏旨。


原圖: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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