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評則鳴】黎智英司法覆核敗訴 法官直指「新聞自由」非絕對權利
【筆評則鳴】黎智英司法覆核敗訴 法官直指「新聞自由」非絕對權利

國安疑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前年8月被警方國安處拘捕,國安處期間亦檢取兩部屬於黎智英的手機,但因為黎智英一方聲稱當中有「新聞材料」,故此獲法院下令暫時封存。警方上月按《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的條文,取得第二張搜查令,授權警方查閱涉事手機中的「新聞材料」,黎智英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高院裁定搜查令無效,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嘉信今日裁定黎智英敗訴,准許警方解封查閱手機中的資料。


法官:普通法下也不必然保障新聞材料


今次的裁決,某程度上可以說是意料之內,陳嘉信法官在本月22日的庭上其實已經提到,「新聞自由」並非具凌架性的「絕對權利」,只是法庭需要考慮的一個因素。他又提到,法庭的首要考慮是「公共利益」,而非「新聞自由」,而在普通法下,也不必然保障新聞材料,更何況案件涉及《港區國安法》。他昨日裁決時亦再次強調有關觀點。


陳嘉信法官的說法很正確,事實上,以往在反對派長期誤導和曲解下,很多香港市民都以為「新聞自由」是至高無上的權利,一旦有案件涉及傳媒,甚至只是傳媒中人,隨即會被抹黑成「打壓新聞自由」,彷彿「新聞」兩個字是神聖不可侵犯,任何人只要披著「新聞」的外衣就可以為所欲為。這種想法和概念,明顯不符法律要求和理解,更加不是國際共識。


警方按需要檢視物證


先談談警方先後兩次申請搜查令,要求查閱黎智英手機內資料的理由。雖然國安處未有公布詳情,但從黎智英現時所面對的控罪,其實已可知一二;簡單來說,黎智英與及六名前壹傳媒、《蘋果日報》高層,因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早前已被控於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間,串謀刊印、發布、邀約發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以及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制裁、封鎖香港特區或中國。


單看控罪,大家已可知道,檢視黎智英手機內的資料,絕對是有實際需要。控方正正是指控黎智英利用旗下媒體去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由於事件涉及媒體運作及內容,在此前提下,自然需要檢視包括「新聞材料」在內的證據,這道理一點都不難理解。


「新聞自由」非絕對權利


那下一個問題就是,為何說「新聞自由」並非具凌架性的「絕對權利」?沒錯,《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均有保障言論、發表和新聞自由的內容;而《香港國安法》第四條亦訂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依法保護該等權利和自由。然而,大家亦必須知道一點,就是一如《基本法》內所保障的其他各項自由,「言論」和「新聞」自由同樣並非絕對,市民行使這些權利時同樣會受到法律和達致合理目的而必須作出的規定所限制,例如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


《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六(三)明文規定,意見和發表的自由,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正正是「責任及義務」之一。另一方面,即使是《歐洲人權公約》的指引亦指出,「新聞自由」不是至高無上、不受限制的權利,其中「負責任新聞作業」這個槪念,在有關人權的國際法理學上早已經清楚確立,新聞從業員必須按「負責任新聞作業」原則真誠地行事,以準確事實為基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方可獲言論和新聞自由權利保障。


駁斥西方國家誣衊


關於黎智英和前壹傳媒及《蘋果日報》高層的案件,不久將來會陸續開審,包括美國和英國在內的西方國家,相信亦會再次藉案件嘗試介入香港事務,包括再次誣衊「香港打壓新聞自由」。香港以往被反對派誤導得實在太長時間,我認為大家必須準確認識「新聞自由」的真正意思:傳媒及市民就政府施政發表意見、提出批評,當然可以,只要大家的出發點是希望政府改正錯誤、提醒政府不要被誤導,再直接及辛辣的批評亦獲《基本法》保障;然而,若出發點是想推翻中央政權機關或特區政府政權機關,那就另作別論,隨時需要負上刑責,那就是新聞和言論自由的界線。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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