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筆錚錚】虐兒案一宗都嫌多 盡快落實「沒有保護罪」
【鐵筆錚錚】虐兒案一宗都嫌多 盡快落實「沒有保護罪」

香港的虐兒個案其實時有所聞,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童樂居」去年就被揭發發生嚴重虐兒個案,有報章今日報道指,社署就「童樂居」事件成立的檢討委員會,已大致完成第一階段檢討報告,初步提出約30項建議。對於檢討報告提出的各項建議,筆者認為政府無疑有責任仔細考慮,並盡快執行那些切實可行的建議,然而除此之外,更重要的其實是落實法律改革委員會去年九月提出的建議,盡快就「沒有保護罪」立法。


檢討報告提出多項建議


報道指出,檢討報告在針對留宿幼兒中心及住宿特殊幼兒中心的服務規管及監察範疇提出多項建議,包括在社署幼兒中心督導組,加入由護士出任的保健衞生督察和曾在執法機構工作的人員,同時更新巡查工作清單,要求保健衞生督察觀察幼兒身體狀况、審視照顧及醫療紀錄。檢討報告的另一建議,是成立由醫護、專職醫療、教育、社福界人士、地區領袖及太平紳士等組成的服務質素小組,由小組突擊探訪及視察。


對於上述的建議,筆者認為全部都合理和值得研究,畢竟虐兒罪行,一宗都嫌多,只要是可以有效防止虐兒個案再現的建議,社會都不應排除。然而,要切實防止虐兒個案再發生,除了改革留宿幼兒中心及住宿特殊幼兒中心的監管制度外,政府亦有責任盡快就「沒有保護罪」立法。法律改革委員會去年九月曾發表報告書,建議訂立新罪行,針對沒有保護兒童、易受傷害人士免於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旁觀者施加刑事法律責任,最高刑罰為監禁20年。


盡快落實「沒有保護罪」

 

法改會同時建議對沒有採取合理步驟保護16歲以下兒童、16歲以上易受傷害人士免於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人施加刑責,以防止及制止虐待發生。建議的罪行適用於受害人所屬住戶成員和與受害人有頻密接觸的家居環境,也適用於對受害人有照顧責任的機構環境,即可涵蓋家庭傭工、社工、教師、醫護人員等。簡而言之,若被告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受害人有受嚴重傷害的風險,又沒有採取合理步驟保護受害人免受傷害,便須負上刑責。

 

「沒有保護罪」的建議,當日提出時在社會上引發過一番討論,唯未幾迅速冷卻下來,各方亦沒有再跟進。筆者認為,「沒有保護罪」是防止虐兒事件發展到不可收拾地步的最好方法,社會有理由相信,任何負責照顧兒童的人都應該受過專業訓練,按常理判斷,這些工種的人,沒可能不能判斷哪些兒童是受到或曾到虐待。


照顧兒童是「使命」 不是單純「工作」


筆者記得,當日有關建議公布後,部分自稱代表教師、社工等專業職系的組織曾經藉口多多,不斷推說自己沒有受過專業訓練,不可能判斷哪些兒童曾受虐待云云。這些說法,毫無疑問只是托詞,亦印證部分從事照顧兒童工作的人,根本沒有將兒童的福祉放在第一位,在這種人心中,照顧兒童只是單統一分可以餬口的「工」,而不是「使命」。


還是那一句,虐兒個案,一宗都嫌多。兒童沒有保護自己的能力,保護他們的責任,全在成年人的一方;社會彰顯公義,對兒童的保護是否足夠,絕對是一個重要的指標。香港一直以來都以「文明」和「先進」自詡,那麼訂立「沒有保護罪」,肯定就是「文明」和「先進」的體現。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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