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法律權利 被檢控又認罪?
實踐法律權利 被檢控又認罪?

經歷過違法佔領、旺角暴動以至反修例運動,囍雨認為,反對派政客講嘅嘢,基本上已無道理可言,明明犯罪,又話俾人打壓;明明話遊行、集會係「權利」,到被檢控時,又願意認罪喎!近日,關於前年10月1日嘅未經批准集結案,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十名反對派人士被檢控,結果出乎意料,全部被告認罪!睇返《生果報》嘅報道標題,題為〈堅持遊行實踐《基本法》權利 認10.1集結 十泛民5.28判刑〉,囍雨想問,既然堅持「實踐」權利,點解又要認罪呢?兩者無矛盾咩?

 

犯法就是犯法

 

案件起源,在於一眾被告明知警方唔批准搞遊行,但佢哋執意為之,甚至煽動市民參與。睇返反對派喉舌《生果報》嘅報道,提到案情時見到唔少反對派嘅歪理,例如民陣嘅陳皓桓曾自言「很大機會被捕,但仍會選擇公民抗命,又指雖然有法律風險,但『人多先安全,先保障到大家』」;梁國雄同李卓人則「鼓勵公眾實踐《基本法》保障的公民權利,加入遊行隊伍」。又公民抗命,又實踐《基本法》權利,但大家要諗下,《基本法》講嘅權利,包唔包括未經批准嘅不合法集結呢?

 

坦白講,前年10月,正值反修例運動嘅「高峰」,亦即係暴徒暴力「最猖狂」之時,喺呢個前提底下,警方仲有咩可能批准反對派政客搞遊行或者集會?而事實亦都證明,當日嘅不合法遊行,的確有暴力事件發生,有暴徒堵路,甚至有人掟汽油彈同縱火。囍雨想同陳皓桓等人士商榷下,所謂公民抗命,理應係堅守非暴力原則嘅,請問示威、反政府人士如何「掟住汽油彈嚟公民抗命」呢?

 

政客沒有違法權利

 

相對起其他嚴重嘅反修例案件,呢單反對派頭頭嘅未經批准集結案似乎「更受關注」,囍雨認為大家留意呢單案,除咗要認清反對派嘅歪理外,最緊要知道香港係法治社會,任何人違法,包括以為自己「惡晒」嘅反對派政客犯法,都要接受法律嘅制裁。今次案件,首先違法,繼而有人堵路,甚至出現非常暴力嘅違法行為,反對派政客為暴力分子搭台,算唔算係罪加一等?近期,唔少關於未經批准集結嘅案件都好似「判重咗」,囍雨認為,治亂世,就要用重典,反對派政客以至其他反政府人士,要怪只能怪自己心存僥倖,以為犯法「唔一定有事」! 


圖片來源:RTHK


請Follow我們的YouTube頻道:https://bit.ly/2kgU8qg


下載我們的手機應用程式,收看第一手精彩內容:https://www.speakout.hk/app


瀏覽我們的IG:https://www.instagram.com/speakout_hk/?hl=zh-hk

24
好正
7
心心眼
5
好好笑
0
令人傷心
0
嬲爆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