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筆錚錚】被告認罪 何來「打壓」?
【鐵筆錚錚】被告認罪 何來「打壓」?

支聯會於去年6月4日不顧警方反對、執意在維園舉辦集會後,警方依法起訴26名反對派政客。其中黃之鋒、岑敖暉等四名被告,早前均承認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案件今早(6日)判刑,四人分別被判處監禁4至6個月不等。


筆者看報道,令人頗有感觸之處,是法官判刑前的一席話,大意是:本案上次完結後,他離開法庭時聽到庭內有人呼喊口號,亦有人「被煽動下」附和,為此他需要提醒所有人,他們是身處法庭之內,「這裡有規矩,這裡有習俗,這裡有慣例,沒有人可以凌駕法律」,「沒有人可以比其他人享有更大程度的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筆者在想,法庭之外、香港社會,何嘗不是同樣本應如此!


說回此案。筆者猶記得,一眾被告當初被檢控後,集會搞手之一、支聯會的李卓人就宣稱這是「政治檢控」、是要「威嚇港人、打壓表達自由」;黃之鋒當時也攻訐當局「無所不用其極的」,並揚言「抗爭意志不會因此被磨滅」。執筆之時,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又聲稱,今次判刑「是對公眾的政治表達作出阻嚇…不符合人權法的準則,以及《基本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權利」云云。正正因為有這些言論,筆者估計今次判刑之後,少不免又會有外國勢力趁機對特區、對中央指指點點,橫加指摘。且慢!先別急著上綱上線、扭曲前因後果;有些事實和道理,我們有必要先講清講楚!


明知集會不獲批 仍然公然犯法


首先,黃之鋒、岑敖暉等四名被告在判刑之前,自己都承認「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控罪,何來「阻嚇」和「打壓」?尤其黃之鋒是在另一案件保釋期間再犯此案,難道不該「罪加一等」?再者,警方不批准是次集會,是因為疫情之下香港有限聚措施,集會屬於高風險活動,而且已於去年6月1日就正式發出通知禁止集會,當時支聯會也沒有就此提出上訴;去到集會當日,警方又在現場一帶以多個揚聲器勸諭參與集會或會觸犯法例。即是說,警方已經一早告知你、又多番勸阻你,但有人偏偏就視若無睹,那麼最終被起訴被判刑,怪得誰?誠如法官所言,被告是明知集會不獲批准,仍然有預謀地公然犯法,必須判以阻嚇性的刑罰,以儆效尤。


無論如何包裝 犯法就是犯法


筆者認為經由此案,或許能讓社會大眾再一次看清,反對派政客一直以來所抱持的心態,就是認為只要擺出其「政治理念」和「崇高理想」,就可以違法、「抗命」;所以就算犯法「你都唔敢拉我」、「拉我就是政治打壓」,但這種荒謬邏輯,是我們所認知的法治社會嗎?政客犯法就無須負責?所以大家更應該看清的是,無論如何包裝、美化,犯法就是犯法;誠如法官所言,「沒有人可以比其他人享有更大程度的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還有外國勢力想借題發揮、大造文章,筆者希望他們先記住,香港是有規矩、有法律的地方,沒有人可以凌駕法律!


圖片來源: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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