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文觀新】區諾軒要「自我犧牲」?
【秉文觀新】區諾軒要「自我犧牲」?

《港區國安法》實施之後,不少攬炒派政客潛逃海外,亦有人因涉案被捕,想走亦走不了。不論是走佬或「被留低」,他們總會找一個堂而皇之的藉口,為自己戴上光環。上月「民主派初選」(「初選」)牽頭人之一的區諾軒,從日本回港後翌日被警方以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拘捕。最近他接受《生果報》專訪,一方面聲稱「唔返嚟唔係我嘅選擇」,又說作為「初選」協辦人,有責任「保護」同伴,如果能讓當局對其他參與者從輕處理,願意「自我犧牲」,在政治主張上「屈就」。筆者想說,這種「犧牲」未免過於廉價,如果想負責,又認為自己「犯罪」了,為何不果敢地承擔罪責?


區諾軒反口覆舌


區諾軒一番話說得漂亮,但如果區諾軒真的想「保護」同伴,為何去年7月「初選」結束後不久,就以擔憂未能確保自己人身安全為由,一馬當先宣布退出所有「初選」工作?他在今次專訪提到,離開要考慮周邊人、考慮如何去負責任,那當初背棄其他同伴而去,他的責任心又在那裡?若區諾軒真的如他所言「真係好愛香港」,又怎會涉嫌利用「初選」,進行所謂「35+」計劃去癱瘓政府、攬炒香港? 


改變政治立場亦無補於事


區諾軒在「初選」中擔當重要角色,單是選舉未進行之前,就已經與戴耀廷走訪各區,試圖建立所謂的「協調機制」。如果說戴耀廷是主犯,那區諾軒也就是從犯,這並非改變政治立場就能簡單了事,而是一旦被判定有罪,就要承擔其相應的罪責。「初選」可能只是他們行動的一部分,背後還有整個「真攬炒十步」主張,兩者環環相扣,故被認為是一個完整的顛覆計劃。如真的犯罪了,區諾軒就應該為其行為負責,不是犧牲或不犧牲的問題,而是該有罪的,就要被定罪。


再者,所謂在政治主張上「屈就」,並不是法律一部分,區諾軒的所謂「犧牲」,是指「我不想承擔法律,但我可以改變政治主張」嗎?很「抱歉」,《港區國安法》是中央為港制定的法律,用以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可不是反對派政客可用作談判的「籌碼」。


筆者奉勸區諾軒一句,如果違法,就應認罪,而且越早認罪、越早合作好!根據《港區國安法》第33條,如果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提供重要線索協助偵破案件,將可獲得減刑。筆者在想,當初「初選」完結時,區諾軒是最早「縮沙」,如今又聲稱自己可以「犧牲」,態度立場大變,相信事出必有因,到底他在打着什麼算盤?


圖片來源:區諾軒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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