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筆錚錚】怕以言入罪 還是有人「犯罪」?
【鐵筆錚錚】怕以言入罪 還是有人「犯罪」?

公務員事務局日前宣布,今年7月1日或之後受聘的公務員,須宣誓或作出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有公務員公會稱條文空泛,「以言入罪」機會極大。筆者質疑,公務員作為公職人員,理應一心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政府把相關精神化為具體措施,有何問題?若入職公務員別無二心,又何須懼怕新措施?

 

據傳媒報道,公務員工會聯合會總幹事梁籌庭稱,宣誓或聲明的內容過於空泛,「以言入罪」機會極大,令不少同事惶恐不安,尤其現時刑罰極重,甚至有可能觸犯《港區國安法》。筆者必先指出,若然有人觸犯《港區國安法》,不論其身份是否「公務員」,都一樣可能要承擔罪責,這一點與觸犯者是否「公務員」,理應沒有大關係。

 

至於指條文「空泛」的問題,筆者認為公務員以至社會大眾,除了訴諸於法律之外,亦可以訴諸常理來對待相關問題。舉個例子,例如一個已宣誓或作出聲明的公務員,他在公開場合質疑政府立法甚至《基本法》,那麼該人還可能是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嗎?有關條文或宣誓要求並非難以判斷,而是否有違誓言或聲明,作為公務員應該拿捏、掌握得到。

 

政治中立也包含效忠

 

就如多年前有政府官員回應政治中立的問題一樣,其實特區政府多年也公開表明過公務員要「效忠政府」、在政府作出決定後「應全力支持」以及「不應公開發表個人意見」等,今次宣誓或聲明要求,筆者認為是政府方針甚至是公務員原則的一種延續,有關工會代表「煞有介事」,是否因為公務員體系內,向來有不少「領著公帑反政府」的人?

 

筆者好奇,如果怕「以言入罪」,怕言論被政府追究,或者只是抱著「我嚟打工」的心態,那麼筆者必須指出,公務員是公職人員,不是一般私人企業的「打工仔」,須對社會有承擔,亦必須對政府負責;如果不願意或做不到,其實「你們可以去其他地方打工的」。


原圖: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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