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同時規管「棄選」和「雷動」
必須同時規管「棄選」和「雷動」

去年九月的立法會換屆選舉中,多名「非建制派」候選人在投票前公開聲稱「棄選」,以免分薄票源云云。選管會近日在換屆選舉報告中提及「棄選」事件,稱此舉可能會對選舉訊息造成混亂,有損選舉的公正性,要考慮禁止候選人發表「棄選」言論。選管會建議一出,旋即引發頗為廣泛的討論,筆者傾向認為,單單規管「棄選」其實是「見樹不見林」,要維護選舉公正,必須同時審視類似「雷動計劃」等大規模配票行動,亦只有如此,香港的選舉才不致被「非建制派」肆意操弄。

規管絕非針對「非建制派」

先旨聲明,筆者絕不是針對「非建制派」,只是眾所周知,在九月立法會中「棄選」者,全部都是來自「非建制派」,而「雷動計劃」更是開宗明義要為「非建制派」取得最多的議席,故此才會將矛頭指向他們。筆者之所以提出,「棄選」和「雷動計劃」必須一併考慮,全因兩者要成功,必須緊密配合,才可以達到「配票予非建制派」的效果。

事實上,「棄選」和「雷動計劃」的目標相同,就是避免浪費選票,務求集中「非建制派」票源,將最多的「非建制派」人士送入立法會;事實告訴我們,由於訊息混亂,加上部份選民資訊匱乏的關係,單憑「棄選」,絕對無法保證選票流入其他勝出機會較高的「非建制派」人士,故此在一輪「瘋狂棄選潮」後,仍然要靠投票當日「雷動計劃」的配票才可以成功。

說穿了,如果「雷動計劃」的建議包括所有候選人的話,其實外界很難置喙。偏偏「雷動計劃」不公平之處,在於計劃只為特定政治立場選民作「部份」候選人的投票建議;「雷動計劃」只為特定政治立場的選民作建議,意即它並不會建議選民投票予「非建制派」以外的候選人,它的不公平,不在於影響個別候選人的選情,而是所有「非建制派」以外候選人的選情。

同樣資源才有公平選舉

據筆者粗淺的理解,《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精神,在於各候選人都要在同一限額的資源下爭取最多的選票,故此法例才會為選舉開支設上限、同時規定不得直接或間接呼籲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某些候選人,並且不得在未獲候選人或其代表的同意下,令該候選人招致任何選舉開支。

「雷動計劃」和「棄選」有否在資源上出現不公平情況,實在值得社會討論。唯一肯定的,乃類似「雷動計劃」的操作,加上「棄選」安排,明顯單單對「非建制派」一方有利;若我們要追求選舉公平,同時規管「雷動計劃」和「棄選」可說是勢在必行;當然,如何在法律上可以量化「雷動計劃」和「棄選」所涉資源及影響,始終需要社會上下廣泛討論,加上法律專家的真知灼見方可成事,這些就留給真正的法律學者去研究好了。

總括而言,謹希望「非建制派」上下,千萬不要像在去年立法會選舉中「棄選」的公民黨陳琬琛般,先入為主視選管會提出的建議是「留難」他們;畢竟,「玩棄選」、「玩雷動」的,全部都是「非建制派」中人,「建制派」並無參與。批評別人針對自己前,請先撫心自問,「棄選」和「雷動計劃」是否對那些跟自己政治立場相近者有利,這兩項舉措是否合乎「公平」原則,相信大家都心中有數。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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