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建制」派議員沒有告訴你的
「非建制」派議員沒有告訴你的

「青年新政」兩議員宣誓辱華事件發生逾兩星期,兩人不單未有道歉,昨日更加在一眾「非建制」派議員「護送」下,明目張膽無視「議事規則」規定,硬闖立法會會議廳,最終令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宣布休會。一眾「非建制」派議員事前事後都反覆宣稱,根據「議事規例」,議員宣誓毋須得立法會主席同意,故梁君彥無權阻止兩人參加會議。其實,有關情況只是重複「非建制」派議員一貫「講啲唔講啲」的伎倆,現在就讓筆者逐一分析,告訴大家這些帶頭衝擊立法會秩序者沒有告訴你的是甚麼!

選擇性引用「議事規例」

「非建制」派議員聲稱,根據「議事規則」第18條〈各類事項的次序〉的第2款,進行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可以無須事先作出預告而進行,並且不須先獲立法會主席許可。

的確,如果單看上述條文,立法會主席「似乎」真的不能拒絕讓「青年新政」二人宣誓;然而,市民千萬不可以被「非建制」派議員誤導,以為上述條文就是唯一的依據。其實,「議事規則」第1條〈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列明,議員如未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的規定作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不得參與立法會會議或表決。

眾所周知,「青年新政」兩名泯滅人性、發表「非人道、非人類」辱華言論的議員,至今仍然未完成宣誓程序,「議事規則」早列明他們不可以參與立法會會議,既然不可以參加會議,他們又憑甚麼根據第18條去在「未作出預告」下,自行在會議上宣誓?連開會都不可以,還怎可以在會議上宣誓?這道理很難明嗎?

可能又有人會問,如此安排下,豈非兩人永遠不可以宣誓?當然不是了,因為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二條,立法會獲授權主持會議及決定議程,只要主席決定有「宣誓」此一議程,未宣誓的議員自然可以入內開會,當中並無矛盾。

前任立法會主席曾鈺成亦曾處理過「再宣誓」的情況,當時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第一次宣誓時,不斷「咳嗽」,結果未能讀出所有誓詞的字眼;當日,曾鈺成裁定容許黃毓民再次宣誓。

曾鈺成近日接受訪問時表明,黃毓民和「青年新政」的情況不可以相提並論,一來當日沒有人入稟挑戰其決定,二來黃毓民亦沒有侮辱國家。另外,他亦認同,立法會主席有權調動議程,押後「青年新政」兩人宣誓亦是恰當做法。

「非建制」派非第一次「講啲唔講啲」

今次已不是「非建制」派政客首次斷章取義誤導公眾,記得月前數名「港獨份子」被選舉主任取消參加立法會選舉的資格,「非建制」派政客隨即異口同聲表示,《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然而,他們沒有告訴你的,其實是《基本法》第一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確保立法會選舉參選人履行《基本法》第一條的方法,就是他們要在參加表格上簽署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選舉主任其後根據香港法例第542章 《立法會條例》第42A條第(1)項,「盡快按照該等規例決定有關的人是否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換而言之,只要選舉主任不信納參選人的聲明,即需要「決定」參選人報名無效。

由始至終,「港獨」份子參加根據《基本法》舉行的立法會選舉,此行為本身已經十分可笑,無奈今日香港,雖然「非建制」派中多名政客都擁法律背景,惟他們都習慣只為一己政治理念服務,無視《基本法》和香港法例各項規定的真義,再用「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去曲解法例、誤導香港人。

今次涉及「議事規則」的爭議就是最好的例證,證明「非建制」派政客們最擅長「講啲唔講啲」;很遺憾,類似的爭拗未來肯定會繼續出現,香港市民必須時刻警剔,而且保持清晰的頭腦,不要只聽從「非建制派」極為偏頗的單一意見。

圖片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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