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司法覆核仲裁宣誓風波 方能體現法治和司法獨立
以司法覆核仲裁宣誓風波 方能體現法治和司法獨立

「青年新政」梁頌恆和游蕙禎在立法會宣誓時以「支那」字眼侮辱全球華人,香港全城怒吼,惟二人至今仍未就事件道歉。特區政府日前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仲裁二人是否已失去議員資格,如此尊重「權力制衡」和司法獨立之舉,卻被個別人士炒作為「干預立法會」。在此筆者再次援引專家意見,闡述政府提出司法覆核為何是尊重行政、立法以至司法關係的最佳做法。
 
三權分治 不代表立法可獨大
 
特區政府嘗試以司法覆核仲裁梁、游二人的議員資格一事,在非建制派人士和個別媒體的「炒作」下,的確容易予人「行政干預立法」的錯覺,畢竟在社會大眾的刻板印象中,行政部門和立法會均屬「獨立個體」,各自運作、互不隸屬。這些說法其實都正確,不過就不是事實的全部。
 
在香港政治體制下,行政、立法及司法,三個架構都既各有分工,亦互相制衡和監察。互相制衡,不代表任何一方可以不受監管「獨大」,之前本人亦已撰文提及,在此不贅。

通過法院可免濫權

如今,行政部門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仲裁立法會主席的決定和「青年新政」二人的議員資格,這種透過法律途徑,由獨立的司法機構作裁決的做法,實際上就是避免所謂行政部門「濫權」的最佳做法。眾所周知,香港法院獨立判決,唯一依據就是「法律」,不偏不倚、不問立場、不帶政治色彩;在此前設下,「干預立法會」之說肯定屬胡吹亂謅。
 
如何會構成「干預」呢?除了使用不見得光的手段外,若政府直接要求,甚或「指令」立法會主席否決二人宣誓的機會,這就算得上「干預」。相反,今次特區政府是循光明正大的法律途徑,讓法庭裁決二人議員資格,這就算不上是「干預」,而是尊重立法和司法「三權分治」的表現。
 
政府若干預 取他途更快、更直接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近日指出,特區政府其實可按《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等法例宣布二人喪失議員資格;有關說法亦獲執業律師莊永燦支持,莊律師表示,法律未有訂明,有人不遵守《宣誓及聲明條例》後,最終由誰「執法」,故認為根據《基本法》第48條第二款,即行政長官「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一條,行政長官有權力及責任宣布取消梁、遊的就任資格。
 
由法院仲裁 體現三權互制

正所謂「一百個律師,有一百個法律意見」,劉兆佳教授和莊永燦律師的說法是否百分百凖確,社會仍然可以討論。唯一可以肯定的,乃政府今次並無「直接」宣布二人喪失議員資格,而是透過法院作第三方仲裁,可見政府今次是一如既往的尊重「權力制衡」和「三權分治」;由是觀之,所有涉及政府「干預」立法會的指控,明顯都屬無理和無的放矢。

圖片來源:立法會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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