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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27日)刊憲,行政長官李家超根據《太平紳士條例》 第 6(1) 條所賦予的權力,撤銷資深大律師、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的太平紳士委任,即日起生效。李柱銘因被裁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早前向終審法院提終極上訴被駁回。
李柱銘與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7人,因組織及參與2019年8月18日的「流水式集會」,當中李柱銘被判監11 個月、緩刑24 個月。他們在高院上訴後,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名維持原判,及後不服裁決,早前到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並爭議他們只是行使和平集會權,終院5名法官今年8月頒下判辭,一致裁定7人敗訴。
根據授勳及嘉獎制度,如獲授勳/嘉獎人士的行為,對其應否繼續擁有該勳銜/獎狀構成疑問,例如因被定罪而入獄一年或以上,不論是否獲得緩刑,或作出有損授勳及嘉獎制度的名聲的行為等,政府會考慮是否須禠奪其勳銜/獎狀。每宗褫奪勳銜/獎狀的個案須由行政長官親自批准。而根據《太平紳士條例》,太平紳士在獲委任期間,於香港或任何地方被定罪,並就所涉罪行被判處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行政長官可發出書面通知,撤銷對該人作為太平紳士的委任。
圖片來源: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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