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官判刑時指出,判處刑罰要有阻嚇作用,防患於未然。//
一名58歲男子涉嫌以「革命無罪,造反有理」的字句製作影片,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被控「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被告今日(2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判囚14個月。
58歲被告區健威報稱無業,由大律師關文渭、梁麗幗及司徒子朗代表。被告被控於2024年3月23日至6月19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YouTube、Facebook 及X發布陳述、相片及/或圖片,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案情指,警方調查發現,被告的4個社交平台帳戶,即一個Facebook、2個「X」、及一個YouTube帳戶在案發期間共發布239段帖文訊息,內容均是具煽動性的陳述、照片、圖片、或影片。
總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時表示,被告在廣為使用的社交媒體挑戰國家主權,目的是引起香港居民對國家根本制度和特區的離叛和藐視。雖說被告帳戶的追蹤者數目少,但有帖文有66個讚好,並非完全沒人注意,內容重複更容易洗腦。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把煽動罪最高刑罰由3年上調至7年,原意是反映罪行嚴重性,因此判處刑罰要有阻嚇作用,防患於未然。
圖片來源:網上圖片
請Follow我們的YouTube頻道:https://bit.ly/2kgU8qg
下載我們的手機應用程式,收看第一手精彩內容:https://www.speakout.hk/app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