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俊富已還押3年半,昨晚從荔枝角收押所獲釋。//
2019年12月8日民陣舉辦遊行,「屠龍小隊」與其他激進團夥策劃放置炸彈並槍殺警員,律政司首次引用《反恐條例》檢控多人。「12逃犯」之一的案中被告張俊富,在開審前已承認管有爆炸品和無牌管有槍械罪,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昨日(29日)裁定被告須分別就兩項控罪入獄15個月及9個月,其中3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8個月。惟因張已還押3年半,經已服刑完畢,昨晚從荔枝角收押所獲釋。
張官判刑時表示,不接納辯方指被告管有胡椒噴霧純屬自衛的說法,認為明顯是與屠龍小隊參與示威及破壞行動有關,唯一合理推斷就是用來噴警方,因此管有相關物品屬於非法用途,故就「無牌管有槍械」罪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張官又指被告將炮仗放在屠龍小隊的倉庫內,明顯是打算進行破壞行動時使用,遂就「管有爆炸品」罪以20個月監禁量刑。
對於辯方求情指被告自2021年3月起至今已還押3年半,又指其在「12逃犯案」中於內地水域被捕後,已服刑一段時間,回港後再因妨礙司法公正罪判囚10個月。辯方認為法庭可考慮上述因素,以及張主動帶警察去搜查涉案地點,給予更多扣減。張官指被告是因乘搭快艇潛逃到內地才會被判監,是咎由自取,並非減刑理由,被告最終只獲四分一認罪刑期扣減。
案情指,張俊富於2019年12月3日凌晨,曾與黃振強取得兩箱煙花,放置在位於荃灣致利工業大廈內一個貨倉單位。張於同月8日被捕後,警方在其住所檢取到該貨倉鎖匙並前往搜查,結果發現有防彈板、兩盒煙花爆竹、4罐胡椒噴劑、10支伸縮棍,以及多部對講機等大量示威裝備。
圖片來源: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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