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聲明:議員拒絕或忽略誓言 須離任或被取消就任資格
政府聲明:議員拒絕或忽略誓言 須離任或被取消就任資格

新一屆立法會議員明日宣誓就任,個別新晉議員一早揚言計劃在宣誓時「加料玩嘢」。政府發言人今天發表聲明,表示立法會議員宣誓除了是一個莊嚴儀式,也是符合法例要求的必要之舉。

發言人引用《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規定,任何人獲邀作出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該人必須離任或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發言人表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是憲制要求。

而立法會議員作出誓言的實際格式,由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聲明條例》(《條例》)訂明,並載列於《條例》附表2。《條例》第19條亦規定,該誓言如在選舉立法會主席之前作出,須由立法會秘書監誓。立法會秘書在執行監誓人的職責時可行使必要權力,以確保宣誓依法有序地進行及完成。

發言人7引用夏正民法官於2004年的判決,指作出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誓言,是所有候任立法會議員的強制性憲制責任。立法會議員必須以符合《條例》的方式及形式宣誓。

夏正民法官在2004年裁決中指出,議員根據《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出的誓言並非虛言,而是一項莊嚴聲明,表明宣誓者承諾受特定行為守則約束。如議員以不符合《條例》的方式或形式作出誓言,因而改變誓言的實質意義,其誓言便違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屬不合法及無法律效力。立法會秘書無權力為此等誓言監誓。如出現這種情況,立法會秘書應在立法會主席選出後提請主席,由其作出裁決。

發言人最後呼籲,特區政府十分重視與立法會合作,期望七十位立法會議員明日依法有序地完成宣誓,以便新一屆立法會的工作盡快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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