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解要重判黃之鋒?一齊睇睇湯家驊點分析啦!//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承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昨日(5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囚10年,法庭裁定案件屬「罪行重大」。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今日(6日)在電台節目分析案件時指出,法官如何判斷案件的嚴重性,需要同時檢視涉案行為帶來的後果,以及被告本身的影響力。他指出,黃之鋒被西方傳媒追捧為具備相當影響力的年輕人,與西方政府有一定聯繫,即使「講一句說話」可能會帶動很大漣漪,而美國確實對國家或特區政府及官員進行制裁,證明其言行嚴重性相當高。
湯家驊表示,有些說話由一般人講出可能影響有限,但若出自具知名度及國際關注度的人物口中,外國政府或機構未必會視作普通意見,而會更認真看待。他形容,即使是同一句說話,由不同人說出,造成的後果亦可能截然不同。他以黃之鋒為例,表示「佢嘅傷害性同一般人喺街度隨便講兩句嘅傷害性唔可以雙提並論」。
他指出,美國確實曾對中國、特區政府及官員實施制裁,這些言行在《港區國安法》原則下造成的嚴重性相當高;即使只是轉發一個貼文,黃之鋒轉發與一般人轉發亦有分別。
湯家驊又指,刑事罪行分「行為」與「意圖」兩個元素,「行為」必須在相關法律生效、被視為犯法之後作出,但「意圖」並無此區分。至於法官指黃之鋒在國安法生效後只持續犯罪不足5個月,他則認為,若相關行為具持續性、有組織性及長期意圖,加上行為在法例生效前已開始,結合生效後的違法行為,或會加重嚴重程度及量刑。
圖片來源: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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