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網圖】係時候找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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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等到呢一日!//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6名《蘋果日報》高層等12被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今年1月中已完成求情。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將於下周一(9日)早上1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判刑,預料需時1小時。


3案共12名被告依次為重光團隊成員陳梓華、李宇軒,以及黎智英、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前社長張劍虹、前副社長陳沛敏、前總編輯羅偉光、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英文版前執行總編輯及前社論主筆馮偉光( 筆名盧峯)和前社論主筆楊清奇(筆名李平)。


黎智英被控3項罪名,當中兩項涉及《港區國安法》,分別是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以危害國家安全罪,另一項則為根據《刑事罪行條例》提出的「串謀刊印及發布煽動刊物罪」。《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則被控一項串謀刊印及發布煽動刊物罪及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以危害國家安全罪。經過156天審訊後,他和《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


另外,陳梓華、李宇軒、張劍虹、陳沛敏、羅偉光、林文宗、馮偉光及楊清奇均認罪,其中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李宇軒及陳梓華曾在審訊中擔任重犯證人,於黎智英受審時出庭作供。各被告在求情時均同意本案屬性質嚴重,部分被告希望量刑起點訂為「情節嚴重」案件中最低的10年監禁,曾出庭頂證黎智英的從犯證人亦冀獲酌情減刑。


就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第一次定罪可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而根據《國安法》,勾結外國勢力罪的最高刑期為終身監禁。


根據相關法律條文,就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第一次定罪可處5000元罰款及監禁兩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而根據《港區國安法》,針對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罪列明,「犯前款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圖片來源: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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