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網圖】一針見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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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家驊認為,面對任何試圖侵蝕特區法治根基的無理行徑,必須予以有力回擊。//


外界近期因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案,不斷抨擊特區司法機關,連終審法院前海外非常任法岑耀信及港大法律學院前教授陳文敏也加入其中。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日前在社交媒體發文,指這些抨擊的激烈程度與依據之匱乏同樣驚人。尤其令人憂慮的是,此類攻擊不僅來自西方政客與媒體,竟也來自這類看似獨立、正直的人士。


湯家驊指出,黎智英面對並已被定罪的兩項指控是煽動罪與勾結外國勢力罪。煽動罪依據的法律是英國殖民時期頒布、現已廢除的舊法。該罪名無關對香港政府的一般性批評,而特別要求證明被告具有「引起對中央及特區政府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的意圖。他強調,言論自由並非無限,這一點鮮有異議,誹謗法便是明證。從嚴重性而言,根據煽動罪法例,初犯者的最高刑期僅為兩年。黎智英因多項指控已被羈押遠超兩年;就此而言,從實際角度看,此項控罪已近乎無關緊要。


他續指,勾結外國勢力罪則截然不同。若行為損害國家利益,便有正當理由予以遏止以防國家受害,這同樣是備受廣泛接納的準則。為提供參照,英國國安法中的「外國干預罪」被定義為任何涉及「外國權力條件」的非法行為,或損害財產、他人權利或名譽的行為。條文下,什麼是足夠的損害定義模糊;相較之下,《港區國安法》中要求制裁本國這一具體要求,從任何角度也很難被視為有異尋常的特例。


湯家驊表示,針對黎智英案的諸多批評多陷於泛泛之談,罕有觸及「勾結外國勢力罪」的法律核心。即便是具備專業背景的前法官與學者,其言論亦似乎刻意迴避深入闡述此罪行的實質危害性與言論自由的法定邊界。更為關鍵的是,鮮有批評者直接面對本案證據的核心問題,即黎智英自己也不否認曾呼籲外國制裁中國及特區的行為事實。


他最後指出,針對特區司法機關就處理黎智英案的批評,明顯地是披上了政治有色眼鏡的言論,不值一哂。「以政治有色眼鏡審視刑事案件,是對法治的侮辱;基於毫無根據的理由攻擊司法機關,則更為可鄙。」當這些毫無根據的攻擊來自素受尊敬、被視為正直無私的人士時,其造成的損害無疑遠比來自已知早有偏見的媒體或政客更為嚴重。


圖片來源: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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