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執行機制」確保國安和香港繁榮穩定
「雙執行機制」確保國安和香港繁榮穩定

本文作者為香港中華總商會副會長、中華全國商業聯合會常委楊華勇


全國港澳研究會昨日召開「保證香港國安法的準確實施」專題研討會,全國政協副主席、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出席研討會並致辭。夏寶龍在致辭中全面闡述了《香港國安法》的執行機制,進一步明確國安委權責,並且特別指出《香港國安法》的一個特點是「雙執行機制」。


夏寶龍指出,在中央層面,設立駐港國安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對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進行監督、指導、協調、支持,並依據《香港國安法》第55條可直接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在特區層面,設立特區國安委等一整套維護國家安全機構,依法處理維護國家安全的具體事務,一般情況下,《香港國安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均由香港特區管轄。兩套執行機制職責分工和案件管轄劃分清晰,同時又形成互補、協作和配合關係,共同構成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完整的製度和機制。


考慮到「一國兩制」的特殊性和香港的實際情況,中央通過《香港國安法》授權香港特區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中央負責處理特區層面難以解決的問題,承擔最後兜底責任,創造性地在《香港國安法》中規定了中央和特別行政區「雙執行機制」。事實一再證明,中央始終按照「一國兩制」的方針解決特區治理中遇到的種種問題,在處理國家安全問題上也不例外。


在《香港國安法》第14條下,國安委的職能包括研判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及制訂和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機制。夏寶龍在致辭中指出,「特區其他職能機構都應當配合行政長官和特區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尊重並執行特區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決定」,明確了國安委的淩駕性地位,特區所有機構都必須配合有關工作。


國安委不是一個務虛的機構,而是一個中樞指揮機構,既要研判,也要作決策協調推動重大政策。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國安委是一種極高層次的政府機構,「沒有社會能接受個人權利可淩駕於國家安全和利益之上。如果大家明白這原則便相信可以理解為何在必要和合理的情況下,我們和法庭必須絕對尊重和接受政府在國家安全問題上的研判和決定。」 


此外,從國際層面看,基本法維護了香港中外經濟交融、中西文化交匯的特色,香港始終保持國際金融、貿易、航運中心地位。在中央的支持下,香港的對外交往進一步擴大,國際影響力不斷提升。目前,香港不僅仍是內地最大的外商直接投資來源地和內地企業最大的境外融資中心,還日益成為人民幣國際化和推進「一帶一路」建設的重要戰略平臺。粵港澳大灣區的經濟規模和增長,結合內地支持政策、經濟進一步開放、更緊密互聯互通,更為香港帶來黃金機遇。


夏寶龍指出「雙執行機制」是《香港國安法》特點,特區主責中央兜底,這將有力維護國家安全,維護香港繁榮穩定,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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