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俊仁獲准保釋令人大惑不解
何俊仁獲准保釋令人大惑不解

本文作者為全國政協委員、香港九龍東區各界聯會常務副會長楊莉珊


被內地央媒冠以「叛國禍港四人幫」惡名、涉違反《港區國安法》「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前支聯會副主席何俊仁竟然獲准保釋。保釋條件包括70萬元現金擔保,每週到警署報到3次,亦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出有可能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言論等。法官煞有介事強調,希望何俊仁遵守保釋條件,不要證明批准保釋決定是錯誤。


事實上,國安頭號重犯黎智英一度獲國安法法官批准保釋而引發的軒然大波,已說明事關國家安全保釋必須慎重。黎智英2019年多次參與反送中運動遊行集會,2020年4次被警方拘捕,先後被控告涉嫌串謀欺詐罪以及《港區國安法》第29條「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是國安法去年6月30深夜實施後,第一個被控以有關罪名的人士,最高刑罰可被判處終身監禁。


黎智英成為首宗國安法的疑犯,一度在法庭獲批保釋,法官很明顯是根據普通法對於一般刑事案件先保釋後羈押的原則,而非根據香港國安法,如此對國安法視若無睹,是對國安法權威最大的損害。律政司不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最終黎智英保釋一場空,一直還押至今。


何俊仁勾結境外勢力,煽惑「反送中」暴力活動,顛倒黑白,將踐踏法治的暴力示威美化成為「天經地義」;幹擾、歪曲、打壓警方公正執法,發表「警權過大」、「濫用暴力」等不實言論;炮製並煽動「仇警」、「黑警」論調,鼓勵針對警方的暴力行為。


《國安法》第42條第二款條文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這意味著,若以《國安法》的保釋條件作門檻,被告不但要令法庭相信他們會依時到法庭應訊,更要令法庭相信他們在保釋期內,不會再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何俊仁竟然獲准保釋,法官有何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會的5名成員,被指出版的3本兒童繪本中,包含涉及引起憎恨及藐視特區政府的言論而被控,當時控方已要求法庭採納《國安法》的保釋條件,最後全部被拒保釋。被告之一的伍巧怡,就以《國安法》的保釋條件而被拒保釋的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認為《國安法》保釋條文提及的是「危害國安的行為」,應包括在《國安法》及本地法律下的罪行,加上《基本法》第23條列明香港要自行立法禁止煽動叛亂的行為,與《國安法》合併解讀後,涉及《國安法》範疇的罪行,即使非引用《國安法》起訴,若會構成危害國安的罪行,均可引用《國安法》的保釋條文作考量。


《刑事訴訟程式條例》的規定多是依循香港普通法中「自由保釋原則」的規定,在無罪推定原則的法理下,保釋是被告的一種權利,法院一般會採納有利於被告保釋的原則,但是在《國安法》的情形就排除了這樣的假定,改採「審慎保釋原則」,但這並非全然推翻無罪推定原則,而是法院還要考慮一切相關因素,包含可以施加的保釋條件,以及可能不會被採納為證據的資料,始可作為核准保釋的判定。


前事遠未後事之師,涉違國安法的「47人初選案」被告中,獲法庭批准保釋的已有十多人。現在連「叛國禍港四人幫」之一何俊仁也獲准保釋,令人大惑不解。既然明知批准保釋有可能是錯誤決定,為何還要冒險批准?為何還要被動地寄望一個視本港及國家法律如無物的國安重犯遵守保釋條件?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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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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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 +86135****8277
    +86135****8277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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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方该上诉
    • +85290****55
      +85290****55
      1年前
      0 回應 檢舉
      對,他是重犯
      • 神經刀
        神經刀
        1年前
        0 回應 檢舉
        陽奉陰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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