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締民族黨 不損香港既有自由
取締民族黨 不損香港既有自由
有人認為特區政府依法把香港民族黨定性為非法社團,禁止其運作,是一種政治打壓,是收緊結社自由的體現,筆者是完全不同意的。大家必須搞清楚,無論是《基本法》或《社團條例》第8 條,都是既定的法律框架,列明香港是國家不可分割一部分,港府有權為維護國家安全而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運作。香港民族黨無視既定法律要求,執意鼓吹港獨,在香港本地發起行動,在海外製造輿論,圖謀分裂國家,難道還不算是威脅國家安全嗎?既然香港民族黨危害國家安全,觸犯了社團條例,被取締豈非於法有據、理所當然?非建制派批評特區政府運用社團條例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到底是要否定社團條例,抑或反對港府運用社團條例呢?如果是要否定社團條例,否定既有規範,為何不一早提出來,而要待有人犯規後才提出來呢?犯了規才要求重設遊戲規則,豈非太過「茅」?如果香港民族黨認為港府無理運用社團條例,為何不提請司法覆核?一連串問號,反映的是道理在港府一方,理虧的是香港民族黨和非建制派。結社自由底線一直都在筆者不認為特區政府禁止香港民族黨是收緊結社自由,因為結社自由的底線一直都在,過去沒有社團蓄意觸犯底線,自然沒有遭受法律反制,但絕不代表沒有底線。到現在,有社團衝擊既定底線了,遭受法律反制,便以為底線收緊,這合乎事實嗎?客觀公道地看,除非特區政府運用了超過社團條例所賦予的執法權,或者直接修改社團條例,使社團運作遭受更大限制,才算是收緊結社自由吧。事實上回歸21 年來,特區政府才首次運用社團條例禁止非法社團運作,豈非側面反映了特區政府在行使相關法例時其實相當謹慎和克制?假若非建制派認為特區政府錯用社團條例,難道他們認為香港民族黨不是一個推動港獨的社團,所以沒有觸犯法規,我們所有人都錯怪了?同樣值得一提的是,在香港民族黨被取締後,美英兩國政府都發出聲明表達關注,強調港府需保障選舉和被選舉權、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英國好一些,聲明中還表示不支持香港「獨立」,但美國則說取締港獨社團違反民主的核心價值。筆者未能苟同的是,既然不支持香港「獨立」,亦即尊重中國國家主權和安全,為何又會不認同香港打擊港獨、取締危害國家主權和安全的政黨?一方面不支持港獨,另一方面又不支持打擊港獨,立場既含糊又「騎牆」,這算不算是「說一套做一套」?至於所謂取締港獨社團違反民主的核心價值,是否表示打擊港擊、維護國家安全、反對國家分裂是違反民主?依同樣邏輯,為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21 和22 條也清楚指出,言論、集會、結社自由不得與國家安全牴觸?難道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又違反民主的核心價值了?原文轉載自《明報》 2018年10月03日
原圖:RTHK圖片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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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THK
    JTHK
    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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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美兩國祇講公民的選舉與被選舉權,言論及結社自由,為何不講什麼是公民?公民是社會的一份子,不是寄生蟲,祇奪權利卻不要義務與責任,保護國家安全,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香港特區政府及立法會均有憲制責任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等行為。不依基本法23條立法,即是沒有盡公民的責任,因此沒有資格要求基本法所賦予的公民權利。
    • JTHK
      JTHK
      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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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未做出暴力事件,不代表日後沒有。早前不是在新界起出製爆炸品的工場嗎?難道要有人放土製炸彈死了人,政府才山手嗎?
      • JTHK
        JTHK
        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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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明社會是沒有絕對的自由,祇有在法律框架內的自由,亦即是不損害別人及不危害社會的行為,才可享自由,出了軌的自由,就要受到法律制裁。所謂民族黨鼓吹及煽動將特區由國家分裂出去,分裂國家等同危害國家安全,等同危害全港市民安全。民族黨一班無知小輩沒有外國勢力支持,那裡敢跟我們有14億人口的強大國家正斫對抗,很明顯就是獲得外國的支持,這正正是叛國的死罪。一群冇腦的傀儡威脅不了強大祖國的安全,對香港這小城市,卻是嚴重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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