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智峯行為超越底線不容護短
許智峯行為超越底線不容護短

本文作者為何君堯/立法會議員


民主黨議員許智峯4月24日早上,於「一地兩檢」草案委員會會議期間,涉在會議室外搶走保安局女行政主任的文件和手提電話,一度拒絕歸還。相隔一日,許智峯在其他民主黨議員陪同下,向有關政府人員致歉,但過程誠意欠奉,還反咬政府侵犯議員隱私,予人印象似是企圖轉移視線,引起極大公憤。筆者對其粗暴行徑,違反立法會議員基本操守,並以橫蠻無理的藉口為自己開脫的行為表示極度憤慨。


許智峯違法失德,證據確鑿,然而,反對派最新的做法卻是為了護短不惜顛倒黑白,不問是非只問立場,將今次事件定性為與建制派的角力,反而將矛頭指向建制派,企圖轉移視線,大事化小。筆者認為,許智峯行為惡劣,已經超出底線,反對派的盲撐護短只會令越來越多的市民感到反感,最終走向失敗。


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


日前,立法會行管會邀請全體議員,觀看許智峯搶走政府女行政主任手機的閉路電視片段,片段顯示許智峯為強搶文件和手機將對方逼向牆角,雙方糾纏及拉扯,許為獲得電話與對方臉貼臉,並做出近乎環抱的動作,形同欺凌女性,行為令人髮指。立法會不是私人地方,政府官員透過公開渠道合法取得資料,並沒有什麽不妥,而在光天化日之下如此強搶他人物品,卻是絕對不能容忍及接受的行為。


許智峯強搶手機一事是人證物證以及監控畫面俱在,無可抵賴。據筆者了解,許智峯或涉嫌觸犯三項罪行,一是未經同意挪移他人財產的《盜竊罪條例》;二是在過程中涉及武力,造成女事主「驚慌到喊」,可控「普通襲擊」罪;三是擅自開啟他人手機查看內容,涉及「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目前警方正循多個方向調查事件,相信一定會有一個公平公正的結論。


雖然許智峯就此事件道歉,但是道歉中卻未承認強搶他人手機,只形容是「未經同意下取走」,企圖輕描淡寫其惡劣行為,同時,更是反咬一口,指責政府記錄議員出入時間是侵犯了議員私隱,要求停止監控行為等等,是明顯的惡人先告狀,為其罪行開脫,欠缺道歉誠意,是不能被接受的。筆者認為,此事如果不處理,議會不追究,那麽立法會尊嚴將蕩然無存,香港也枉稱法治社會。


反對派盲撐護短雙重標準


在全港譴責許智峯之時,反對派卻在近日開始反擊,為了護短不惜顛倒是非,將矛頭指向建制派,甚至發佈「先對付何君堯」等言論,企圖轉移視線,混淆視聽,無視許智峯違法失德的事實,為其掩護開脫。對此,筆者有以下幾點看法。


首先,以許智峯強搶手機一事和筆者「殺無赦」言論相比較,無論是性質上還是用意上都是風馬牛不相及的。筆者已經多次解釋,「殺無赦」本意並非煽動暴力,當日在集會上也只是用「無赦」二字,回應一位出席者說要對搞「港獨」者「殺」,只是想對「港獨」予以否定,是表達嫉惡如仇的意思,更何況,從去年9月反「港獨」大會以後,沒有任何人因為筆者而使用暴力,「煽動」二字,更是無從說起。反觀許智峯,則是將暴力付諸行動,對當事人造成一定的傷害,罪名非同小可,其涉嫌違反法律的事實,誰也不能無視。


其次,有人批評建制派蓄意針對許智峯,其實不然。許智峯知法犯法,涉嫌觸及多項刑事法律,違反道德操守,對其作出譴責動議是最起碼的懲處,亦是順應民意,維護議會形象的必要舉措。在這樣一個是非明確的問題上,反對派不斷顛倒黑白,寬己嚴人,只會令自己進一步站在民意的對立面。


再次,反對派一直都是雙重標準,民眾早已見怪不怪。在反對派看來,筆者發表「殺無赦」就是煽動暴力,而戴耀廷鼓吹「港獨」就成了「言論自由」,許智峯一事更是如此。在他做出涉嫌違法的惡劣行為以後,反對派就大肆包庇,直言許智峯「罪不至死」,梁國雄、黃之鋒等人甚至還搞了個「與許智峯同行」集會,可見反對派的顛倒是非,恬不知恥,為了議席和政治利益,甚至連最基本的人格和法治道德觀念都可以隨意拋棄。


引咎辭職是最好的道歉


許智峯個人的心智狀況存在嚴重問題,其暴力行為早有前科,曾多次與議員和保安員發生衝突,造成他人受傷。如此議員,低質低智,浪費納稅人公帑,辜負市民期望,令議會蒙羞,甚至影響公眾對立法會的信心。不論警方調查結果如何,不論最後譴責動議是否通過,許智峯都不再適合繼續做立法會議員。


筆者認為,身為立法會議員應該謹守法律,不能知法犯法,違反議員的基本操守。更何況,搶手機案發生的地點是在莊嚴的立法會,被搶的是正在執行職務的政府官員以及政府財物,性質極其惡劣。許智峯如果還有半點責任心,就應該立即引咎辭職,以示負責,也只有辭職,才是對受害人和公眾最好的道歉,才是對議會以及其本人最負責任的做法。


立法會議員容海恩日前發起網上聯署,公開呼籲市民支持譴責許智峯的動議,以「是其是、非其非」的態度,秉公處理此事,重建公眾對立法會的信心。對此,筆者支持容海恩的呼籲,並希望市民踴躍參加聯署,支持譴責許智峯的動議。許智峯必須引咎辭職,然後接受執法當局的依法處理,還受影響的女公職人員一個公道。


原文轉載自《文匯報》 2018年3月5日


原圖:大公報資料圖片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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